1、发现被执行人在被起诉后转移资产(包括房产、车辆或其他资产),但实际上一直占有该资产。或者在起诉后被执行人就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资产的。可以在执行阶段通过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历史财产信息,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情况。
2、被执行人已经是失信被执行人,但以他人名义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债权人如有证据发现被执行人与他人合伙经营或借他人名义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除被执行人可能构成拒执罪以外,被冒名共同经营的可能构成拒执罪的共犯;
3、发现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后仍然存在高消费、恶意消费的情况,从其朋友圈、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平台上看到其存在炫耀消费的,可以截取相关信息向法院执行局汇报,可能构成拒执罪;
4、发现被执行人有正当工作,有收入拒不汇报财产状况的;
5、发现被执行人有应收账款,但是其怠于索要应收账款,或者没有通过诉讼途径索要应收账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直接扣划其应收账款,并向法院申请发函要求案外人进行协助执行;
6、发现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来历不明的巨额财产,且该财产明显与其子女的收入不对等,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查询该财产,并作为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
7、发现被执行人借用他人实名支付宝、微信账户正常生活,被冒名的人可能构成拒执罪的共犯一并处理;
8、发现被执行人给自己的财产上设定虚假的租赁、抵押、担保等情况的,可以将该情况汇报给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将相关财产线索作为被执行财产进行执行;
9、发现被执行人未经法院执行程序私自偿还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
10、如有上述财产线索,债权人可自行向法院提起拒执罪的刑事自诉。
作者简介

李小萌,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从事婚姻家事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