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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假离婚”成真,房屋归属的约定还有效吗?
 
作者:苏雨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9日 点击数:

 

近年来,在婚家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多次遇到当事人咨询“假离婚”问题,那今天就此文对当事人较为关注的“假离婚”成真,房屋归属问题做一解答。

 

1、“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假离婚”通常指的是夫妻双方因为某种外在目的(如规避房产限购、税收优惠等)而采取的形式离婚。然而,法律并不承认“假离婚”这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明确指出,离婚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在夫妻双方满足离婚自愿,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登记机关应予以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因此,一旦离婚手续完成,婚姻关系就根据法定程序被解除,该离婚具有法律效力,不因动机的不纯而无效。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条“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

 

2. 房屋归属约定的法律效力

 

在处理离婚事务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过离婚协议,双方可以针对财产分割进行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房屋归属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显失公平或受到胁迫欺诈等情形,该约定便应有效。

 

具体来说,在一些案件中,法院认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归属的约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确认了其法律效力。即便一方可能在协议完成后对约定表示反悔,但只要协议履行并具备法律效力,法院通常会支持该约定。

 

故在法律上,并无“假离婚”一说,只要夫妻双方通过合法程序办理了离婚手续,且领取了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被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那该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即使“假离婚”的初衷不是真正解除婚姻关系,只要离婚手续完成且协议内容真实有效,房屋归属的约定便应受到法律保护,并不因“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而无效。

 

作者简介

 

 

苏雨律师,中共党员,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部长及安其日青少年工作室成员,担任事务所禁毒教育讲师团讲师,持有心理咨询基础培训合格证。

 

苏雨律师专注于办理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案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公司治理案件等民商事案件,执业期间办理多起诉讼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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