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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文明执法,让行政拆除有力度、有温度
 
作者:王万武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08日 点击数:

 

案情简介

 

张某私自建设厂房一处,被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纸《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张某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5日内完成整改。张某未按期履行,该局工作人员在电话告知后,直接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评析

 

行政机关在履行强制拆除法定职责中,应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实施的每一个强制拆除行政行为都合法合规,让行政强制拆除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一、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划拨存款汇款、强制拆除等。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是乡、镇人民政府。本案中,某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不具有上述行政职权,其认定案涉建设工程为违法建筑,超越法定职权。

 

三、行政强制拆除的程序

 

本案违法建筑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事先予以公告,并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要求被处罚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故强制执行决定应在催告履行期满后作出。同时,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方式、方法应当合理、适当,不得实施野蛮强拆。本案中,某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张某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其行政行为违法。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作者简介

 

 

王万武,中国共产党党员,二级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执业十六年以来,专注于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尤其擅长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法律服务。

 

社会兼任及顾问: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委员会主任;东胜区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担任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康巴什区人民政府、东胜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广播电视台等多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所获荣誉:2009年,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评为“优秀律师”;2013年-2014年,曾先后两次被鄂尔多斯市司法局评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2015年,被鄂尔多斯市普法工作专项组办公室聘请为“普法讲师团成员”;2017年3月,被聘为“东胜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团成员”;2017年5月,被鄂尔多斯市普法工作专项组办公室聘请为“鄂尔多斯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法律人才专家”;2018年9月,被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和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评为“2013-2018年度全市优秀律师”;2021年7月,被鄂尔多斯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22年5月,被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评为“全区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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