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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工作室需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贺舒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8日 点击数:

 

01.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十五周岁的张某与同学到肖某经营的文身店,肖某按照张某提供的图案和要求在张某小腿部位进行文身并收取费用。2023年3月,张某再次到肖某店内,肖某在张某背部进行大面积蛇形文身并收取费用。张某文身被老师发现,张某父亲才得知此事。张某父亲遂带张某到医院清洗文身,经确诊张某需进行激光联合治疗12次,历时两年且过程相当痛苦,清洗治疗费用共计18000元。后张某及其父亲将肖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退还文身费用、支付文身清洗费用及精神抚慰金。

 

02.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文身时仅十五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肖某作为文身服务从业者明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在未查验张某身份证以核实年龄的情况下,为张某文身并收取费用,加之肖某提供文身服务时还未办理营业执照,无相应经营资格,存在明显过错。张某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疏于管理和教育,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肖某退还文身费用并承担清洗文身治疗费用的60%,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03.典型意义

 

近年来,文身的“低龄化”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随着网络社交软件及短视频平台的兴起,让未成年人接触文身的渠道愈加容易,已经逐步危害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心智尚不成熟,缺乏社会经验,对文身的后果尚没有清晰的认识,各类信息的甄别能力不足,易受猎奇心理及不良信息误导。文身通常不能完全清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逆的特征,文身后未成年人一旦后悔,悔恨感将长期伴随,造成持久精神伤害。未成年人文身后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消极影响,在升学、入伍、就业等方面受到阻碍,对他们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通知,从控、防相结合的角度,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也对企业、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出禁止性规定,还细化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担负起家庭保护的义务,教育和引导子女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文身服务提供者应主动采取身份核实等措施,预防和杜绝未成年人文身事件的发生,将“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为不可逾越的执业底线,遵守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发行的电子出版物或网上信息,都不得含有引诱未成年人进行文身的内容。该案判决文身店老板退还纹身费,承担部分清洗文身的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利于规范店铺经营,对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文身已经不单单是家事和私事,家长、商家、社会共同合力才能打造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一方净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改)》

 

第四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 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办法所称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作者简介

 

 

贺舒婷,中共党员,法学专业,202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专注于刑事法律事务、民事法律事务。法律需要被信仰,用良心做人,用诚信做事。做一个有温度、有情怀、有理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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