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2016年第78号公告发布、2018年部分修改调整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明确要求省税务机关应当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1年“两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指出,要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2024年2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鼓励跨行政区域联合制定罚款的标准与规范,持续推动裁量基准统一与适恰。
2024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相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对具体适用中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按照上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国务院关于行政裁量权规范制定基准的具体要求,近年来,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逐步由省自跨省区域化协同推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均精准地划分出不同层次的处罚范围,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严格按照既定标准执行,极大改善处罚环节中的信息不透明以及裁量空间的相对模糊情形,有效促使税务执法行为在全国范围内趋于统一与协调,减少了因地域差异或个体理解不同而导致的类案执法差异。同时也向纳税人提供了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来优化税务筹划与管理策略,提前防范潜在的税务风险。
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少缴房产税和印花税的行政处罚案。该公司房产税经查,该公司2020年至2021年出租房产,未在账簿上确认收入,造成2020年少缴房产税22,469.81元、2021年少缴房产税29,959.74元。印花税经查,于2021年、2022年成立的房产租赁合同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21年少缴印花税3,470.20元、2022年少缴印花税7.80元。同时,该公司五年首次发生偷税行为。成都市税务机关在处罚阶段对事实进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55,907.55元(房产税52,429.55元、印花税3,478元),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4日预缴全部税款。根据《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纳税人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适用于从轻行政处罚,因该公司已全额预缴税款,最终确认处罚结果为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合计55,907.5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7,953.78元。在现阶段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施行过程中,这些具体适用对于税务机关裁量基准的准确理解与适用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维护了个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