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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税务行政处罚及裁量基准适用探析
 
作者:孙晓悦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3日 点击数:

 

近年来,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省(直辖市)税务局先后出台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执行标准,初步建立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本文将结合案例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点事项进行探析。

 

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制定背景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执法方式之一。目前,我国的税务行政处罚以财产罚和行为罚为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行政处罚裁量幅度较大、适用范围较宽,实践中多有类案不同判现象常见。示例: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发展进程及现状

 

税务总局2016年第78号公告发布、2018年部分修改调整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明确要求省税务机关应当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1年“两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指出,要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2024年2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鼓励跨行政区域联合制定罚款的标准与规范,持续推动裁量基准统一与适恰。

 

2024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相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对具体适用中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按照上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国务院关于行政裁量权规范制定基准的具体要求,近年来,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逐步由省自跨省区域化协同推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均精准地划分出不同层次的处罚范围,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严格按照既定标准执行,极大改善处罚环节中的信息不透明以及裁量空间的相对模糊情形,有效促使税务执法行为在全国范围内趋于统一与协调,减少了因地域差异或个体理解不同而导致的类案执法差异。同时也向纳税人提供了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来优化税务筹划与管理策略,提前防范潜在的税务风险。

 

示例:

 

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少缴房产税和印花税的行政处罚案。该公司房产税经查,该公司2020年至2021年出租房产,未在账簿上确认收入,造成2020年少缴房产税22,469.81元、2021年少缴房产税29,959.74元。印花税经查,于2021年、2022年成立的房产租赁合同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21年少缴印花税3,470.20元、2022年少缴印花税7.80元。同时,该公司五年首次发生偷税行为。成都市税务机关在处罚阶段对事实进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55,907.55元(房产税52,429.55元、印花税3,478元),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4日预缴全部税款。根据《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纳税人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适用于从轻行政处罚,因该公司已全额预缴税款,最终确认处罚结果为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合计55,907.5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7,953.78元。在现阶段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施行过程中,这些具体适用对于税务机关裁量基准的准确理解与适用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维护了个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4年9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所适用的《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布,并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裁量基准》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和纳税担保等7类54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予以细化明确。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并对具体适用中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1)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

 

(2)《裁量基准》所称“一年内首次违反”是指自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时追溯至上一年度的同一日期(不含当日)止,在本机关税收管理系统内没有该税务行政相对人违反《裁量基准》规定的同一项违法行为的其他记录。

 

(3)《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且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按照《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施行要求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规范行政执法的公正合理,但其效力不仅限于税务机关内部,同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于当下税收征管全新格局之下,纳税人需积极适应这一变革,从税务筹划、财务核算到业务流程设计,以严谨的合规意识为指引,为自己筑牢税务安全堡垒,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与长治久安。

 

作者简介

 

 

孙晓悦,女,汉族,1998年出生,毕业于内蒙古大学,社会学和法学双学位,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劳动合同纠纷,商事合同纠纷。

 

法律理念:“以德为本,以法为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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