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社会调查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调了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应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和最大利益。通过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司法机关能够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中更好地考虑其个人情况,从而作出更加公正、合理、人性化的裁判。
其次,社会调查制度有助于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背景和个人特征。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进行深入调查,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分析其犯罪动机和原因,从而为其适用正确的量刑,以此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力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最后,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起到了教育和感化的作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并要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尤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经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不起诉的,在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不起诉决定书时,还应当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围绕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对本人及家庭、对社会等造成的危害,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等,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教育。社会调查报告为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参考,这种教育不仅是为了惩罚,更是为了感化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