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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社会调查制度
 
作者:杨可如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点击数: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5月31日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将习近平总书记的“今天的少年儿童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接班人和未来主力军”作为重要内容,认真贯彻“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全面正确理解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同时出台了一系列意见,推动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其中,社会调查制度就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之一。

 

一、什么是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社会调查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社会调查的目的,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适用强制措施、准确适用刑罚、有效开展教育矫正工作。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量刑和实施教育、矫正,应当参考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有哪些?

 

首先,社会调查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调了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应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和最大利益。通过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司法机关能够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中更好地考虑其个人情况,从而作出更加公正、合理、人性化的裁判。

 

其次,社会调查制度有助于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背景和个人特征。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进行深入调查,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分析其犯罪动机和原因,从而为其适用正确的量刑,以此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力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最后,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起到了教育和感化的作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并要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尤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经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不起诉的,在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不起诉决定书时,还应当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围绕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对本人及家庭、对社会等造成的危害,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等,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教育。社会调查报告为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参考,这种教育不仅是为了惩罚,更是为了感化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四、社会调查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简介

 

 

杨可如律师,法学学士学位,2015年考取法律执业资格A证,同年进入律师行业。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企业合规与政府公共法律事务部部长、高级合规师。曾两次荣获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先进工作者,2024年荣获第二届鄂尔多斯市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最佳辩手。

 

杨可如律师擅长企业合规管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以及企业破产、非诉讼业务等领域。能够熟练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具备清晰的法律思维逻辑,现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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