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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及解析
 
作者:张春苗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2日 点击数:

 

案例介绍

 

甲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是建设一个住宅小区,合同总价为1.2亿元,预计工期为36个月。

 

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导致乙公司资金紧张,工程多次出现间歇性停工。同时,甲公司还要求乙公司加快施工进度,以赶上原计划的交房日期。此外,在施工后期,甲公司对部分房屋的户型设计提出变更要求,增加了不少工程量。

 

工程竣工后,甲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按合同工期完成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3000万元工程款,并要求乙公司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乙公司则认为是甲公司的资金问题和设计变更导致了工期延误和成本增加,双方协商无果,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解析

 

一、资金支付与工期延误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和一般原则,发包方按时支付工程款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这是导致工程停工和工期延误的重要原因。乙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工期顺延。

 

虽然甲公司要求加快施工进度,但在其自身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并且,对于因资金问题导致的停工期间,乙公司产生的额外费用,如设备闲置费、工人误工费等,甲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二、设计变更与工程价款

 

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提出户型设计变更,这属于工程变更的范畴。根据相关规定,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发包方应当相应增加工程价款。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对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量进行计价支付。

 

三、工程质量问题与工程款支付

 

工程竣工后的质量问题需要客观评估。如果质量问题是乙公司施工原因造成的,乙公司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但如果质量问题是由于甲公司的设计变更或者其他甲公司责任导致的,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而且,甲公司不能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先确定质量问题的范围和责任,对于确实属于乙公司责任的部分,可以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修复费用,而对于无质量问题的部分工程对应的工程款,甲公司应当支付。

 

法院审理

 

在本案的审理中,法院要求双方提供详细证据,包括工程款支付记录、工程进度报告、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日志、质量检测报告等。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设计变更部分,判决甲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增加部分。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经专业鉴定,部分问题是施工不当造成,部分是设计变更引发的结构问题,法院据此判决乙公司承担施工问题部分的修复费用,甲公司支付扣除修复费用后的剩余工程款,并赔偿乙公司因资金拖欠导致的损失。

 

案例提示

 

此案例提醒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发包方要保障资金支付,承包方要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各类文件的记录和保存,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简介

 

 

张春苗律师,中共党员,专业从事刑辩工作,现为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以来,先后荣获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法治的力量--好律师讲好故事大赛三等奖、鄂尔多斯市首届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优秀辩手”、自治区首届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优秀辩手”以及团体二等奖等多项荣誉。

 

撰写的《证据的意义—浅谈司法实践中证据的重要性及证据的意识的增强》荣获第七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优秀论文奖”。经过多年的努力与实践,在刑事辩护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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