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在法律上虽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无法对其进行穷尽式列举,人们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识上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时也会存在争议。鉴于此,本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要点予以梳理探讨。
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双方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夫妻事前共同签字,即夫妻双方在协议、承诺书、欠条等上面签字,或事后一方追认,即虽然一方没有签字,但事后通过补签协议、出具承诺书、电话、短信、微信聊天等对夫妻另一方的行为进行追认,均可以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这是夫妻一方基于家事代理权对外所负债务。家事代理权是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的权利,即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的开支、子女抚养教育、家庭成员的医疗等所负的债务,即使未经配偶同意,也视为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双方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3.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大额赠与、借贷等),为了保护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该类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该种情形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也是在要求债权人在与夫妻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同时也能尽可能避免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主体仅限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未形成合法婚姻关系的,如恋爱关系、未婚同居、婚外同居、无效婚姻以及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均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主体。
夫妻共同债务必须产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或者事实婚姻缔结之日起开始,至一方死亡或双方登记离婚之日终止。在此期间之外产生的债务如婚前债务或离婚后所负债务,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同等的偿还义务。夫妻对共同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夫妻任何一方均负有对共同债务承担全部的偿还责任,而非双方各承担一半。
(一)债权人角度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需要共债共签,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证明夫妻合意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因此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比如提交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欠条,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邮件,非举债配偶以其名下财产为债务设立抵押等方面的证据。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常见情形有:①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②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③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但是非举债配偶可以举证证明以上大额支出资金来源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只需要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金额符合当地家庭日常生活水平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具体用于什么家庭日常生活,如非举债配偶主张债务系另一方个人债务,应提供证据反驳。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一般应满足以下几种情形:①夫妻经营共同性。即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管理;②债务款项专用性。即债务所涉款项被专门用于夫妻的生产经营;③经营利润共享性。即无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产生盈利结果,经营收益一贯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比如,财务、人事、后勤等部门属于公司治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如丈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在该公司担任会计及财务负责人,足以证明夫妻双方参与公司的共同经营。
(二)夫妻非举债一方角度
如夫妻非举债一方主张另一方所欠债务系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质证:
该情形的债务金额一般比较大,非举债配偶可以提供家庭收入情况、收入水平,证明债务数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必要消费或该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进行反驳。因为债务金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即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权限范围,如未取得配偶同意或事后追认,一般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2. 主张债务系不合理开支且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无关
债务系用于夫妻一方且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不具有家庭使用属性,应界定为个人债务。如无偿担保所欠债务,挥霍消费(如购买与自身消费能力极不匹配的奢侈品、负债打赏网络主播等),违反婚姻忠诚义务(如包养情人、抚养私生子等),危害家庭利益等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均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能搜集上述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对认定债务为个人债务会有极大帮助。
无论是夫妻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要想受法律保护,前提是债务必须真实、合法。如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为了侵吞共同财产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构共同债务,一方因盗窃、赌博、嫖娼、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所欠下的债务,这些债务本身就不合法,法律自然不会保护,甚至还可能会对行为人进行制裁。所以在被主张债务系共同债务时,可注意审查债务性质,如存在上述情形,能证明债务系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可搜集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4.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仍出借资金
如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如书面协议、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能证明上述约定,则可直接证明债务是个人债务。此外,如夫妻之间约定双方为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的,也应当直接认定为个人债务。
综上,如夫妻非举债一方主张债务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可从上述几个方面尽可能地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作者简介
邬昌律师,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为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部长。
邬昌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秉承“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