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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企业安全生产的法治保障研究——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94-97号为分析对象
 
作者:白雅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6日 点击数:

 

摘要

 

本文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94-97号为分析对象,探讨企业安全生产的法治保障问题。通过对检例中企业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的分析,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不足,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等问题。因此,本文提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法治保障的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等。

 

关键词:企业安全生产;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责任意识

 

一、引言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系列检例,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了严厉打击。本文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94-97号为分析对象,探讨企业安全生产的法治保障问题。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94-97号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94-97号案例分别涉及到了煤矿、化工企业、运输业等不同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不足,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等问题。

 

首先,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不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94号案例中,矸石发电公司在立项审批、设备采购、项目建设及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致采购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工人在后续试生产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程作出正确处置,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多人死亡、受伤。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95号案例中,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导致煤矿事故发生。以上案例表明,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不足,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到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94号案例中,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定权限深挖事故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查明:当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副局长杨某未落实省、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文件要求,未对矸石发电公司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管,致使该公司自行组织邀标,采购了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喷嘴;当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科原科长赵某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未对矸石发电公司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宜昌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技术负责人韩某、压力管道室主任饶某、副主任洪某在对事故发生的高压主蒸汽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规范,对项目建设和管道安装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没有监督纠正,致使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的高压主蒸汽管道顺利通过监督检验并运行。96号案例中,化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导致爆炸事故发生、高度危险物碳九泄漏。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非但未及时上报事故真实情况,反而隐瞒事故原因和泄漏量、未按有关规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直接贻误事故抢救时机,进一步扩大事故危害后果。以上案例表明,监管机构的监管严重不到位,需要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97号案例中,联营船舶非法营运,长期危险作业,导致多名司乘人员溺亡。这一案例表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需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的培养和提高,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法治保障的建议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法治保障,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1.完善法律法规

 

(1)拓展事故责任主体,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拓展刑事责任追究范围。首先,要对事故发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责任人、事故产生链条上的操作工人等相关直接或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倒逼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主动加强落实安全责任的工作。其次,要将企业纳入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主体,即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在此前案例中,重大责任事故的主体均为自然人,但企业在导致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发生中的地位不可忽视,因为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并非单由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单独完成,而是体现了单位管理人员至操作人员的共同决策与意志;此外,单位作为生产、作业的主体还肩负着合理监督和管理职工生产、作业的义务,以此督促单位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更加审慎,因此将单位纳入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范围具有现实必要性。(2)适当提高法定刑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94号检例中,七被告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致22人死亡、4人受伤,但最终七被告人最高量刑仅是“有期徒刑五年”。对比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可以发现,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起刑点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起刑点则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就社会危险性而言,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比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显然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在对生命权益侵犯的同时,对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就主观能动性而言,相对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均是违反了现有规则而导致事故发生,其主观恶意程度显然高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应当适当调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幅度,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使得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生出敬畏之心,以起到预防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作用。

 

2.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企业需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安全操作规程等文件,并加强相关安全责任人的学习,此外,企业需设置安全生产监管岗位,明确安全监管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监管部门和人员履职不到位、失职或渎职,以及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的,首先从企业内部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除加强企业日常生产安全监管外,还需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牢固安全生产措施,配齐安全生产装置,保障一线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3)加强项目审批监管与资质审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标准,确保项目审批安全生产标准合格。企业内部需按相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并严格审查承包商资质,以第94号检例为例,无资质企业提供的质量不合格产品直接导致了安全事故隐患,企业应以此为戒,大力惩处负有审查义务而未尽职的相关负责人。

 

(二)加强监管力度

 

1.加强行政监管与处罚力度

 

(1)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一经发现企业出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罚,如构罪,则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移送处理前,应做好事故调查报告,为后续司法介入落实证据基础。(2)对于曾因安全事故受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在相关行业再就业时,行政执法机关应联合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再就业监管,在一定时间内重点监督管理聘用受过行政处罚的用人、用工单位。

 

2.加强司法监管力度

 

检察机关可加大适用禁止令及职业禁止的力度,防止有前科人员重新就业时再进入同一行业或类似行业。

 

(三)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的培养和提高,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1.普及安全生产法治宣传,从源头上提高企业相关安全负责人的责任及预防意识

 

(1)企业需建立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宣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并定期检测,将检测成绩与绩效工资挂钩,以检带学、以罚促学,以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2)行政监管部门定时组织相关行业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讲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不定时抽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2.加强安全事故隐患的事前排除

 

(1)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的奖励机制。以第96号检例为例,被告人因瞒报、谎报事故原因和泄漏量,不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涉嫌谎报安全事故罪。以此为鉴,企业应鼓励员工积极发现并向上级反映安全隐患的真实情况,鼓励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形成企业全员建设安全生产、参与隐患排查的良好氛围,从源头上防范事故的发生,一旦事故发生,也需进一步防止损失的扩大。(2)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督机制。企业应设立内部安全监管部门,对于安全事故隐患的排除需主动出击,将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工作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工作,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并督促整改,从而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四、结论

 

企业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大责任事故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威胁,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不可忽视且亟须解决的问题。在追求高速、高质量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需兼顾人权保障及人文关怀。本文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94-97号为分析对象,探讨了企业安全生产的法治保障问题。通过对检例中企业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的分析,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不足,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等问题。因此,本文提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法治保障的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等,从立法源头、企业自身、行政司法监管等不同维度提出解决措施,对于实现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整治具有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白雅榕,女,汉族,1996年出生,毕业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20年执业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2020年10月,荣获鄂尔多斯市“法治之星”律师执业技能电视辩论赛优秀选手。2023年5月,被评为鄂尔多斯市优秀共青团干部。

 

现担任乌审旗政府、中共鄂尔多斯委员会组织部、东胜区人民政府、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政府顾问、经济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秉承“以德为本、以法为渊”的执业理念,旨在为客户提供更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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