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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合同涉税风险实务问答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6日 点击数:

 

1.是否有必要在合同中将含税价款明确分为交易价款和增值税税款?

 

答:确有必要。一方面,在合同中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可以避免多缴纳印花税;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税率调整所引起的合同价款给付争议。

 

法律依据:

 

《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销售方先给购买方开具发票后收取款项时,是否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先开票后收款的合同履行顺序?

 

答:确有必要。发票本身是收付款凭证,如果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或者稳定的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可能会被司法认定开票即视为收款。建议:优先选择先收款后开发票;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发票后收款项的合同履行顺序;或销售方在给购买方交付发票时,备一张发票签收单,明确购买方的实付款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某公司是一家汽车4S店,将部分汽车销售收入转化为金融咨询费和上牌费后,汽车销售收入按照13%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金融咨询费和上牌费按照6%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甲公司这种收入拆分有没有税务风险?

 

答: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不能分别核算,否则存在补缴税款和承担相应罚款的风险。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作者简介

 

 

边军律师,男,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委成员。担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法律组专家、东胜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二级建造师(公路)、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等资格,有多年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从业经验,为多家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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