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作者简介
边军律师,男,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委成员。担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法律组专家、东胜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二级建造师(公路)、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等资格,有多年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从业经验,为多家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