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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第二章 重点修订法条前后对照
 
作者:满都日娃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5日 点击数: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于2012年10月26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修改并公布,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编者对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一章、第二章中重点修订的内容进行了对照梳理、以供读者学习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 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释法说理,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属于前款规定的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一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一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对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措施。

 

作者简介

 

 

满都日娃律师,蒙古族,中共党员,四级律师,现任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安其日青少年服务工作室副部长。

 

满都日娃律师具备财政学、会计学、法学等多重专业知识,精通蒙汉双语,擅长于公司、企事业单位税法咨询、涉税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与税务合规。代理多起涉及煤炭贸易、石油石化等领域虚开、逃税刑事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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