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有云“至高至明日月,至亲至疏夫妻”,婚姻是一辈子的长跑,是一场巧妙的合作,也是一种旷日持久的妥协,更是一份永不退缩的责任和热情。一旦某些环节出现问题,如同链条断裂,婚姻走向终结。聚散无常,散场时的清算是一种决绝,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分割尽显其中。有的婚姻解体后,配偶一方不但没有分割到财产,反而背负一身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有的婚姻解体后,配偶一方不但没有分割到财产,反而背负一身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条规定从不同角度和正反两面阐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具体为:
一、共债共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俗称“共债共签”。具体分为:明示的共签,如事前共同确认或者事后追认;默示的共签,即配偶事前不知,事后以其具体行为追认了举债的合意。如进行共同财产抵押、配偶以自己下财产进行抵押、配偶同意用自己的账户接收借款或同意以自己的财产偿还债务等。
例如:甲、乙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甲向丙借款,丙按照甲的指示将借款转至乙的银行账户,无论乙是否掌握该银行账户,都推定为共同举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家庭日常消费,为家庭成员医疗、教育等日常消费等,也就是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处举一特例:甲为了购置婚房,向丙举债,房屋登记于甲、乙夫妻名下,甲向丙举债虽然不属于日常生活,而且价值比较大,但举债用途是用于以后夫妻共同生活,依然属于共同债务。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甲、乙夫妻共同登记成立公司,甲为法定法定代表人,甲为了公司经营与丙公司签订对赌协议,标的1000万,如甲违反协议义务,则应支付丙公司1000万元。丙公司如果以诉讼实现债权,此处该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情况,乙为家庭主妇,公司盈利后,甲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对赌失败,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该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条需特别注意的一点是:个人举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1.大额债务:个人举债超出家庭日常开支,配偶不知情的。2.异常债务:个人举债不正当,不合理的。如举债用于打赏主播、赌博,这样的举债不能波及到配偶。3.特殊债务:假借款,多见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损害配偶的权益。如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补签借条,审判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另外也可能会判决举债一方承担责任。假离婚,为了转移财产,夫妻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会审查离婚节点和债务形成时间来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希望每段婚姻都能走向往后余生,如果中途换乘,也能谦让有节,留有余地,毕竟彼此定义过对方的过去。
作者简介
周小玲律师,经济学学士,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
周小玲律师专业从事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的咨询及代理;熟悉并精通企业投资、融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等非诉讼业务。从事律师工作以来,通过不懈地努力,积累了大量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先后为多家企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执业以来,以细致耐心的工作作风、精湛的诉讼技能赢得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