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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婚姻家庭编常识必知之彩礼纠纷的返还规则
 
作者:王二丽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0日 点击数:

 

1、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吗?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有区别吗?

 

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3、不属于彩礼的财物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4、婚约双方父母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吗?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5、离婚纠纷中,双方父母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吗?

 

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

 

6、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7、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作者简介

 

 

王二丽律师,汉族,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学位,现任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安其日青少年服务工作室部长。2024年获评内蒙古自治区“全区优秀公益律师”。

 

专业从事公司治理、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相关案件的咨询及代理。且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获得客户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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