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程序中新生的税款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第二款:“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关于新生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法释【2020】18号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进入破产程序后,必要时在管理人的管理下债务人仍会进行经营活动,所以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税行为新产生的应纳税费,由管理人按照税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代为申报缴纳,税务机关无需进行税收债权申报。而在滞纳金问题上,司法解释已予以明确规定,破产受理后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作为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将不予确认。
作者简介
满都日娃律师,蒙古族,中共党员,四级律师,现任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安其日青少年服务工作室副部长。
满都日娃律师具备财政学、会计学、法学等多重专业知识,精通蒙汉双语,擅长于公司、企事业单位税法咨询、涉税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与税务合规。代理多起涉及煤炭贸易、石油石化等领域虚开、逃税刑事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