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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实务问题
 
作者:满都日娃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0日 点击数:

 

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宣告企业破产,再到企业注销,会涉及一系列税务问题。关于税务机关申报债权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等问题,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焦点,本文中,作者将结合现行法律规范及典型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以供读者参考。

 

Q1 税务机关能否申请企业破产?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税收机关作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申请债务人破产。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很多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例。也有很多司法机关明确认定了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定。比如,201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十条规定,“债务人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欠缴税款、企业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不包括滞纳金、罚款)的,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用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Q2 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范围有哪些?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时如何确定“截止日”?

 

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税务机关在进行债权申报时,应当将债务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及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罚款一并进行申报。

 

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文 第二十八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

 

Q3 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税务机关针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依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税款数额。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超过税款数额的部分不能被认定为普通债权。

 

典型案例:(2023)苏01民终6513号、(2023)津02民终10624号

 

Q4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税行为新产生的应纳税费如何处理?因新生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如何处理?

 

答:

 

关于破产程序中新生的税款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第二款:“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关于新生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法释【2020】18号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进入破产程序后,必要时在管理人的管理下债务人仍会进行经营活动,所以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税行为新产生的应纳税费,由管理人按照税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代为申报缴纳,税务机关无需进行税收债权申报。而在滞纳金问题上,司法解释已予以明确规定,破产受理后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作为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将不予确认。

 

作者简介

 

 

满都日娃律师,蒙古族,中共党员,四级律师,现任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安其日青少年服务工作室副部长。

 

满都日娃律师具备财政学、会计学、法学等多重专业知识,精通蒙汉双语,擅长于公司、企事业单位税法咨询、涉税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与税务合规。代理多起涉及煤炭贸易、石油石化等领域虚开、逃税刑事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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