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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一文读懂居住权
 
作者:杜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5日 点击数:

 

案例简介 

 

    男方李某和女方张某是一对新婚不久的小俩口。结婚第二年,为了生活需要,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女方张某名下。结婚第七年,二人因感情破裂无法修复准备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男方李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并由李某将房屋折价款50万元补偿给女方张某。但是女方张某担心其放弃了房屋所有权后,男方李某不能按照协议向其补偿相应款项,因此双方还约定在男方李某全额支付补偿款之前,女方张某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女方张某的权利该如何保障?

 

律师说法 

 

    《民法典》出台之前,此种约定虽然可以促使男方在约定期间支付折价补偿款,但若遇到对方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将房屋另行出售,并隐匿房款拒不支付折价补偿款的情形,女方如期取得房屋折价补偿款的约定很难实现。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女方即可以通过与男方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约定数额的房屋补偿款,女方可继续在房屋内居住。女方将房屋过户至男方名下时可以同时给女方在房屋设立登记居住权,期限为男方将补偿款全额支付给女方时止。女方虽失去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可以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男方向其全额支付完毕房屋折价补偿款,双方方可再行将该居住权登记予以注销。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女方对于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可以对抗男方的房屋所有权,即使男方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因为该居住权已经登记,女方对于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亦可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

 

律师解答 

 

    什么是居住权?

    答: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如何设立居住权?

    答: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遗嘱方式设立;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

 

    居住权需要办理登记么?如何办理?

    答: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权利,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居住权能否流转以及如何消灭?

    答: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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