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答: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遗嘱方式设立;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
答: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权利,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答: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