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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委托亲属照料的房子被卖了怎么办?
 
作者:贺宇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5日 点击数:

 

案例概述

 

    原、被告系堂姐弟关系。2006年初,弟弟李某在北京买房,并委托长期在北京工作的堂姐代为照料。因房屋是按揭贷款房,故房产证登记在堂姐名下。房屋交付后,由其堂姐代为出租,按月收租,所收租金用来偿还银行贷款。

 

    2015年,李某得知堂姐私自将上述房屋出卖。事后,堂姐为李某写下说明,并同意赔偿,但一直未支付赔偿款。直至2020年,李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前,李某经打听得知,该房屋实际早在2010年左右就已被出卖,且案涉房屋在2010年和2015年的市场价相差100多万元。因此,法院如果按照房屋的实际交易时间认定赔偿数额,李某即使胜诉也无法弥补损失。

 

案件分析

 

    本案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且受制于委托人的证据,不论按照哪一种法律关系主张,都存在风险:如按侵权纠纷诉讼,因房屋自始未登记在李某名下,存在李某无法证实其系所有权人的风险。如按委托合同诉讼,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委托关系的证据仅为被告2015手写的说明,再无其他,且说明的表述模棱两可。一旦法院认定按照李某的实际投入或房屋2010年的市场价进行赔偿,则李某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最终,经代理律师分析,建议按委托合同进行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调取的房屋交易信息显示房屋的出售时间为2009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09-2015年期间的损失,为实际损失还是可得利益损失?若为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裁判结果

 

    经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以2009年的房价进行赔偿,二审改判以2015年的房价进行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详细向法庭阐述了2009-2015年期间损失为实际损失的代理意见,同时陈述了可得利益损失应当赔偿的事实依据及法律规定。经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并对该案依法进行改判。通过本案代理,实现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胜诉结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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