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且受制于委托人的证据,不论按照哪一种法律关系主张,都存在风险:如按侵权纠纷诉讼,因房屋自始未登记在李某名下,存在李某无法证实其系所有权人的风险。如按委托合同诉讼,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委托关系的证据仅为被告2015手写的说明,再无其他,且说明的表述模棱两可。一旦法院认定按照李某的实际投入或房屋2010年的市场价进行赔偿,则李某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最终,经代理律师分析,建议按委托合同进行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调取的房屋交易信息显示房屋的出售时间为2009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09-2015年期间的损失,为实际损失还是可得利益损失?若为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