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李某、张某、谭某、李某1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此时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变更成谭某、李某1与张某,债务人张某对债权转让事实是知晓的,但并未将该事实通知保证人王某。
本案发生时《民法典》尚未施行,适用的法律为《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法律规定。按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具体到本案中,债权转让后,王某的保证一并发生转移,不以是否告知王某为生效要件,且原告向法院主张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故王某的保证继续有效,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本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