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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赵璐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5日 点击数:

 

案例简介

 

    2015年5月30日被告张某共计向案外人李某借款12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王某对张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被告张某向案外人李某偿还本息共计15万元。2017年3月6日,经案外人李某、张某结算并达成协议,由原告谭某、李某1受让案外人李某对被告张某的债权105万元,利息从2016年5月31日起算,月利率为2%。李某、张某、谭某、李某1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

 

    原告于2019年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张某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还款责任,王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适用

 

    本案中,李某、张某、谭某、李某1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此时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变更成谭某、李某1与张某,债务人张某对债权转让事实是知晓的,但并未将该事实通知保证人王某。

 

    本案发生时《民法典》尚未施行,适用的法律为《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法律规定。按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具体到本案中,债权转让后,王某的保证一并发生转移,不以是否告知王某为生效要件,且原告向法院主张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故王某的保证继续有效,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本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增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百九十六条对原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对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实质性修订。条文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建议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最新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应当向保证人履行通知义务,受让人在受让债权时,应积极核实是否向保证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在确认已将债权转让通知到保证人后再受让债权。避免在债权转让后出现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受让人丧失保证担保,从而出现影响债权实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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