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中,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认定,从法律上讲应作以下区分:
一、法律倡导约定优先,尊重婚姻家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条就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作了修改,立法精神上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倡导当事人在此情况下进行约定,以减少纷争。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整体而言,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问题,《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整合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内容上更加精简,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整体规定更加融合。
基于以上法律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小李的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小李一人名下,并签署了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将房产赠与自己子女个人所有。据此,小李的权益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