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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离婚案件中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认定
 
作者:苏雨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5日 点击数:

 

    近年来,由于房价畸高和离婚率高增长并存,年轻人婚后短期内靠夫妻双方自身经济收入越来越难以负担高昂的房价。此时,父母基于对子女的爱护,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毕生积蓄或负债累累。作为房屋出资人的一方父母,往往担心子女因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

 

    那么,问题来了: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呢?

 

 

    小李和小高婚后准备购置一套房产,小李家庭条件较好,故其父母全款出资购买了一套二室一厅让小两口居住,产权登记在小李名下,并签署了赠与合同将该房屋赠与小李。后因二人感情不和,欲协议离婚,但在该房产分割问题上发生了争议,遂诉至法院。小李主张该房产是由其父母全资购买,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并明确赠与自己一人所有,应属其个人财产。小高则主张该房产虽然登记在小李名下,约定赠与小李个人,但是在婚后购买,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其有权分割该房产。

 

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判决支持了小李的主张,即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归小李所有。

 

 

    关于离婚案件中,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认定,从法律上讲应作以下区分: 

 

    一、法律倡导约定优先,尊重婚姻家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条就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作了修改,立法精神上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倡导当事人在此情况下进行约定,以减少纷争。

 

    二、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如何认定?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整体而言,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问题,《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整合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内容上更加精简,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整体规定更加融合。

 

    基于以上法律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小李的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小李一人名下,并签署了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将房产赠与自己子女个人所有。据此,小李的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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