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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凭什么对法官进行有罪推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5日 点击数:

    十堰法官被刺,那边人还在医院里抢救,生死未卜。这边一部分网民竟然开始这样评论:“背后必有冤假错案”、“法官该死,当事人英雄、伟大”、“审判不公平的结果”,“不是逼急了,人家能杀人吗?”,就在昨天更有甚者指出:“如果不深刻的反省,下一个被杀的就是你”。不管说这话的人跟哪个法院和法官曾经有多大的深仇大恨,也不管法院现在存在些什么问题,我只想问一句:你凭什么对法官进行有罪推定?

    有罪推定,原本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是与无罪推定相对应的一个法学概念。无罪推定是现代刑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即对被告人不得进行有罪推定,要判决被告人有罪,就必须具有确凿的证据,无罪推定的核心是疑罪从无,所谓 “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坚持的是无罪推定的原则,不管这个被告人犯下了多么天大的罪行(强奸、抢劫、杀人、投毒或是什么),只要证据不能确切的证明其有罪,就推定其无罪。然而当人民法官被刺后,我们的人民在第一时间对法官适用了“有罪推定原则”,他们推定法官背后必有冤假错案,肯定裁判结果不公;他们推定当事人:肯定逼急了,不然不会杀人。更有高明之看客给法官提出建议:深刻反省吧,如果不深刻的反省,下一个被杀的就是你。更有“歌功颂德”的:法官该死,当事人英雄、伟大,末了还感叹:咋不多杀几个呢!

    其实不光在十堰法官被刺这件事上,这几年好像有相当一部分人已经很熟练的掌握了有罪推定这个原则,而且融会贯通,用的很好。逛街看见穿着时髦、浓妆艳抹的女子,即推定:这肯定是个小姐,看见开豪车的年轻女子,即推定:这百分百是个二奶、小三,然后还要愤愤的加一句“妈的”。其实稍有点生活经验的人就可以顺其思路往下推定:“妈的”,我他妈怎么就没那命傍个大款或者富婆呢,她(他)凭什么呀?不管在校园还是工作单位,只要听说谁谁是某领导干部之子女,即推定:这个人吃得好、穿的好,他爹肯定是个贪污犯,不知贪污了多少呢,妈的,我爹咋就是个种地的呢?看见人家提拔了,即推定:你看那家伙爬的多快,我都工作十年了,他妈的连个副科都不是,他才几年都正科了,他爹当官就是好,不知道给某某领导送了多少呢,不然他是个屁呀,唉,这年头就得拼爹呀!就连我们自认为是最纯洁的校园,我们优秀的大学生也熟练适用着有罪推定原则。校园里某某漂亮女同学一天买了名包、IPHONE6PLUS,其他嫉妒之同学会推定:这家伙不是傍了大款就是外面卖呢。如此类之有罪推定比比皆是,举不胜举,如果以“那些年我们一起有罪推定过的事”为题进行调查,把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各个群体真实的调查结果汇总起来,是可以出几本“有罪推定集”的。

    为什么这么多人对当下我们生活着,还要继续生活着的社会进行诸多的有罪推定?这是个问题,是这个社会不可回避的问题。当然不可否认,一方面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贪污腐败,比如买官卖官,比如官商勾结,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相当一部分国人就仅仅信仰金钱和权力,在争取获得金钱和权力的过程中,他们丧失了底线,不惜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的人,这样的事确实存在。但是这种人、这种事毕竟是社会的少数,甚至是极少数,我们的主流是好的。那些适用有罪推定,说“风凉话”的看客们内心对于他们推定有罪的人其实是嫉妒的,同时也是恨的,因为他们暂时一段时间内不可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哪怕是不正当的努力获得权力和金钱,所以他们嫉妒,更因嫉妒而又得不到生发出恨,当有哪怕一丁点可以发泄的理由的时候,他们就成了幸灾乐祸的看客。这大概就是有罪推定的心态,一种变态的社会心态。当十堰法官被刺伤的新闻发布后,那相当一部分人就开始推定当事人是被法院和法官逼的没有退路才掏出的尖刀,他们没有任何证据就认为:法官一定枉法裁判了,判决结果一定是不公正的。而当判决书公布后,大家发现,肇事者伤人确实是因为其败诉了,但是他败诉的理由是因为他没有向法庭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他诉讼的主张,于是有人提出:法院如果依职权调查取证,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就不存在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情况,那也就不会发生十堰法官的悲剧,进而进一步提醒法院和法官:深刻反省吧,再不反省,下一个被杀的就是你。可是,法官是人而不是神,法官据以做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法官能做的就是尽最大努力,使查明的法律事实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观事实,而这个法律事实是依靠双方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确立的,它不是法官主观臆造的。那么请问:十堰法官罪在何处?你,凭什么对法官进行有罪推定?

    于法,十堰法官审判程序合法,根据证据做出事实认定,依法做出裁判,没有任何违法之处,何来枉法裁判?也许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与真实存在的客观事实存在不符之处,当事人因证据、因不懂法、因无知而诉讼不利,最终败诉,但是法官对此何罪之有?有很多案件,法官特别同情当事人,看见很多当事人真的可怜,自己掏腰包管吃管住,甚至有的给买上来回车票,但是同情归同情,法官也要依法裁判,感情不能替代法律。对于胡庆刚来说因证据不足败诉,他便不满意掏刀刺向法官,反过来,对于对方当事人呢?法官如果仅因同情就不顾证据,做出让胡庆刚胜诉的判决,依据有罪推定的逻辑,法官岂不更是枉法裁判、裁判不公,对方当事人是不也可以杀死法官?这样看来法官无论如何是活不下去的。

    于情,我们中国的法官,尤其基层的法官很辛苦,每人每年办理几百件案件,每天加班加点,白加黑,五加二,每天一上班就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当事人有满意的,也有不满意的。法官几乎每天都要面对当事人的谩骂、侮辱、诽谤、利诱、威胁等等。而法官呢?没经历过的,一开始是生气,跟当事人解释、讲道理,后来是气的白天哭鼻子、晚上失眠睡不着,再后来就是无可奈何的忍耐,再忍耐,翘首以盼司法改革的曙光照耀到自己身上,希望通过改革能给法官多一些职业保障和履职保障,希望通过改革让社会多一份理解和尊重。然而,就在司法改革即将在全国范围铺开的2015年9月,十堰中院的四名法官在法庭内宣判时倒在了血泊里,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为了改进司法工作,做出了各种努力和尝试,每一个法院人都在努力尝试改进工作。我们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都能疑罪从无,对于杀人越货罪大恶极的被告人都能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为何人民法官为之服务的“人民”却对几个法官没有一点同情,对几个法官的生命没有一点敬畏?这让我想起上个月,媒体报道天津港爆炸牺牲大批消防战士的新闻,我看见有部分网友评论说是消防官兵素质差,不专业,指挥不利造成了重大损失,却对那些英勇牺牲的年轻生命没有表达出任何的同情与敬畏。这是多么的可悲与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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