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图阻止妻子与他人交往,丈夫孟某与妻子的关系一度恶化。不久后的一天,夫妻二人在家中又发生口角,孟某一怒之下将妻子掐死。万念俱灰的孟某企图投湖自杀却被救起,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下如实交代了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孟某符合形迹可疑型自首,最终从轻处罚,判处孟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孟某与妻子王某原本生活还算和谐,但后来因孟某反对王某与其他人交往而与王某产生矛盾,王某提出离婚,遭到了孟某拒绝。2013年7月24日11时许,孟某在家中再次与王某发生口角,孟某用双手掐住王某颈部,致王某窒息死亡。案发后,孟某在家中企图自杀,未果。次日16时许,孟某拨打其岳父的电话,告知其将王某杀害并准备自杀,后孟某岳父异地拨打了沈阳北陵派出所报警电话。同年7月26日清晨,警方接到有人投湖自杀的报警电话,到达现场后,投湖自杀男子已被群众救起。
民警询问其投湖原因,该男子称其将妻子杀害,后又昏迷,民警待其苏醒后将其带至沈阳市造化派出所。经过询问,孟某详细交代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后被移送至北陵派出所。检方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孟某投湖自杀行为系有意逃避法律制裁,其交代犯罪时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罪行,故不应认定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因与其妻子王某发生口角,用双手将其妻子掐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孟某自杀被救后主动交代罪行,属于形迹可疑型自首。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琐事引发,孟某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以案释法
形迹可疑型自首三要件
主审法官于晓微庭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首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诠释。该解释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认定为自首,此条款被形象地称为形迹可疑型自首。
从法理上讲,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基本形态的立法目的是基于投案人的悔过自新,因此强调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直接性。而形迹可疑型自首中形迹可疑人在被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罪行,视为自动投案,却具有被动性。因此,法律对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更为谨慎,根据规定,其构成要件分三部分:一是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二是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三是主动如实交代罪行。
结合本案案情,2013年7月25日晚,孟某岳父虽向北陵派出所报案,但当晚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直至23时结束,未正式立案,亦未把孟某列为犯罪嫌疑人进行通缉,2013年7月26日,警方对该案正式立案,故在此之前孟某的犯罪事实尚未被除北陵派出所以外的其他地区公安人员掌握。2013年7月26日清晨,造化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一男子投湖,造化派出所民警出警时并不知投湖男子身份及其罪行,投湖行为本身亦无法与杀人犯罪建立联系,即相对人与具体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尚未被公安机关明确,属于“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情形。
孟某投湖自杀被救起后,造化派出所民警盘问其主要内容为投湖原因,属于因形迹可疑而盘问,孟某在投湖现场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杀人罪行,虽杀人的细节并不完整,但不能否认造化派出所民警知悉孟某杀害妻子事实的源头系孟某自述,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带至造化派出所后,孟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故法院认为,孟某的行为符合形迹可疑型自首的构成要件,成立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