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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民间借贷危机蔓延,不得不知的法律知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2日 点击数:

【普法】民间借贷危机蔓延,不得不知的法律知识!

本文来源:法律部落

民间借贷危机正在全国蔓延。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3年前出现在温州的金融风波,如今在河南、河北、山东、湖南等地上演。据了解,因为非法集资而引发的各种悲剧在各地纷纷上演,自杀者众多。

 

  最近这样的新闻屡见不鲜,部落君实在痛心。特此整理了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仅供大家参考。

 

民间借贷要注意哪些问题?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任何的书面借据,有的有书面借据但内容不详细,如债务人不能诚信还款,给以后债权人追要借款带来种种不便。

  那么,在民间借贷中,究竟应当注意什么?根据笔者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几点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要克服情面关,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出具借款借据。

 

  民间借贷多存在于为亲友、熟人之间,基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亲情、友情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借款人出具借款手续或定借款合同。因没有书面的借款证明,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样的借款是没有偿还保证的,如果借款人不诚信还款或双方因亲友关系发生变化,必然会给出借方追要借款带来困难。

 

  二、对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出现矛盾的是利息问题,对此法律有明文约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利息约定发生争议,有不能证明的额,可以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以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放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5、当事人因借外币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额,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三、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会让一些无赖之徒转了空子,采用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逃避债务。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最后还款期限的后两年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必须向借款人追要借款,否则,两年过后法律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

 

谨记,这些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

 

  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五、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合同。

 

  六、高利贷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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