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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非法”吗?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2日 点击数:

一、同居关系的行为性质

同居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生活方式,既无法律上的实质意义,也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对同居法律虽然未明文禁止,但也绝非提倡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无配偶就允许同居吗?法律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应当进行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同居不合法即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法律应规范和调整,以维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

二、同居关系的行为后果

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法制观念,文化水平,人生观念不同,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不同,各自的处事和行为方式各异,部分男女对结婚登记持消极态度,认为只要双方性趣相投,感情较好就同居生活,目前同居现象较为普遍,从十十几岁的青年到六七十岁老人均有同居现象,由于无法律法规规范,同居呈出现无法管理的空白地。

一是无配偶同居,男女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未登记结婚,如果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受该法调整和管理,不违反计划生育就无法调整和规范。

二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但要有人告诉才会受到处理,构成重婚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是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予解除;对于无配偶者同居的只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立案处理;可见法律只保护合法的法益,不保护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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