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凌奕云律师,珠海莱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离婚一方有过错是否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
无论是最近热播的电视剧《离婚律师》,还是普通百姓的认知,都有这样一种观念:离婚一方有过错(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过错方就可以不分或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即俗称的“净身出户”。
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 事实上,夫妻一方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换而言之,一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并不影响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平等权利。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早已有明确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由此可见,对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只有出现前述规定的情形,法院才能据此作出少分或不分的裁决。
既然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并不影响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权利,那么没有过错方在离婚时是否享有什么特别的权利保护?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的权利是请求损害赔偿,而非人们普遍认为的要求过错方“净身出户”。同时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认可的过错行为只有前述四种情形。
综上可知,离婚一方有过错与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少分或不分财产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想当然地以为这样就可以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