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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劝酒出事四种情况要担责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3日 点击数:

一遇到节假日频繁的聚会,喝酒助兴自然少不了。法官提醒市民,4种情形的劝酒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4月28日,记者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米东区人民法院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各法院均办理过多起因劝酒引发的赔偿案件。

 

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担责

 

林刚和吴辉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刚在吴辉家喝酒。当时夜已深,吴辉打电话约朋友方强来接他和林刚。随后,林刚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刚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事发后,林刚家人要求吴辉和方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在法官调解下,方强和吴辉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6万元。

 

男子醉酒死亡同饮者赔偿

 

4月28日,米东区人民法院向记者介绍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发的赔偿案。据调查,首府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4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理相关案件的办案法官介绍说,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是朋友,请别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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