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女士骑行电动车时,被大风刮落的广告布裹倒在地受伤,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广告主广通商贸公司未尽维护、管理责任被判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广告位所有权人从某、管理人星河投资公司在涉案广告位租赁期满后未及时要求广告主拆除,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姚女士合计150万余元。
2011年8月7日,受台风“梅花”影响,如东县陆地最大风力达10级。8时左右,姚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行至一商厦门前路段时,挂贴在该商厦墙面上的巨幅酒水广告布被台风刮起,飘落过程中恰巧碰裹到姚女士,致其倒地受伤。被抢救后,姚女士生命体征渐趋平稳,但处于植物性生存状态,后经法医学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因涉案商厦产权登记在从某名下,星河投资公司在三楼经营,并对外租赁墙面广告位,广通商贸公司向其租赁一年发布酒水广告。姚女士家属随后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损失合计178万余元。
法庭上,广通商贸公司辩称,本起事故是基于不可抗力即“梅花”台风所致;星河投资公司辩称自己不是广告布所有人,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且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广通商贸公司在广告准许发布期限届满后,未按城管部门要求限期拆除,也没有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加固措施,导致长期使用出现老化的广告布被台风刮起,飘落过程中致伤原告,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已有证据证明,涉案广告位是由广通商贸公司向星河投资公司租赁,或者由星河投资公司代所有权人从某出租和管理,星河投资公司和从某在租赁期满后,未能及时要求承租人拆除广告,也未提醒维修加固,存有一定过错。而姚女士骑电动自行车正常出行,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姚女士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0万余元,由被告广通商贸公司赔偿70%,被告星河投资公司、从某各赔偿15%。
星河投资公司、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陈楚新介绍,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建(构)筑物等户外基础设施设置广告,已成为近年来不少商家营销、公益宣传的首选方式,消费者也逐渐习惯从中获取商业信息,但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监督管理和日常维护还不规范,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甚至还引发了不少事故。
涉案广告布虽然挂贴于墙体广告位上,但仍然属于搁置物、悬挂物的范畴,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广告主、广告位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顾建兵曹俊)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