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失灵乘员跳车死亡 司机该负几成责任
案 情
2013年2月28日,许莽无驾驶证驾驶桂M95719号正三轮摩托车搭乘梁昌云、赵鲁恒等10名乘客以及3包水泥、9件瓷砖由那坡县城往和平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弄底至和平公路6km+100m下坡路段时,发生制动失灵、车辆急速溜坡的险情,当时车辆发动机声音很大,司机许莽说:“我们的车可能刹不住了”。乘客梁昌云、赵鲁恒等5人见状随即跳车倒地受伤,赵鲁恒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梁昌云受伤后经送医院救治,共住院20天,由于病情危重,梁昌云于2013年3月19日出院回家,第三天在家中死亡。2013年5月8日,那坡县交警队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赵鲁恒、梁昌云与司机许莽负同等责任,许莽不服,向百色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百色市交警支队作出复核结论:维持那坡县交警队的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三方因责任及赔偿问题相互推诿,死者家属遂将许莽告上了法院。
审 判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许莽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且违法载客的货运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违法行为对事故所起作用相当,那坡县交警大队认定许莽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是正确的,该证据予以采信,应确认由许莽承担50%的赔偿责任;乘员赵鲁恒、梁昌云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对造成此事故作用相当,那坡县交警大队认定赵鲁恒、梁昌云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也是正确的,该证据予以采信,应确认由赵鲁恒、梁昌云自行承担50%的责任。据此,遂依法判决由许莽赔偿赵鲁恒、梁昌云一半的经济损失共计193110元。
评 析
在审理本案时,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莽的车辆当时刹车失灵,处于一种紧急的危险状态,乘员赵鲁恒、梁昌云是为了紧急避险才跳车的。因此,赵鲁恒、梁昌云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当中死亡的后果应当由制造险情的许莽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本案不是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而是一般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应以民法中的紧急避险的相关原则来处理本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所侵害的对象条件,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才构成紧急避险,而不是以侵害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来保护他人的利益。故本案的情形不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能适用紧急避险的相关原则进行处理,而应适用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因此,本案法院依照那坡县交警队所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认定司机许莽与乘员赵鲁恒、梁昌云负同等责任,作出判决由司机许莽承担赔偿一半的经济损失是正确的。
(转载自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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