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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婚姻家庭纠纷常见的几点裁判规则
 
作者:邬昌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9日 点击数:

 

 

笔者通过对涉婚姻家事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梳理,结合大量的案例实际,总结出以下一些法院的裁判规则,供读者分享学习。详见如下:

 

1、禁止重婚,重婚绝对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也就是说,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打击。

 

2、办理离婚手续后,一方辩称属于假离婚的,即使提交相关证据,亦无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无效。

 

3、夫妻通过离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且协商不成的,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

 

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5、夫妻房产的分割问题

 

这个问题要区别看待,如果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如果房产已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6、随意打赏主播,可能被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7、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三”返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可以诉请返还。

 

8、如何分割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房产?

 

(1)针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

 

如果属于赠与,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

 

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针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况

 

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根据出资来源、出资比例的不同、在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

 

9、离婚协议中约定不需要对方负担抚养费,之后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要区别看待。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依法予以支持。

 

10、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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