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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作为遗产继承?
 
作者:王倩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5日 点击数: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其中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人去世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呢?

 

一、遗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该条法律规定第一款对遗产的范围进行概括规定,同时该条第二款对不得继承的遗产进行概括规定(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第二类是根据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遗产)。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三、结论

 

1.家庭承包经营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土地,“户”是承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户”,系户内成员共同拥有,而不是户内某个成员的。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一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2.林地和“四荒”地的承包,由于土地性质特殊,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投资大、风险大,很难使前一承包方在其死亡时获得因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益,故,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作者简介

 

 

 

王倩律师,女,汉族,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系。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现任职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担任及曾任东胜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分局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讲员、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执业领域:民商事类业务、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类业务、劳动用工梳理等非诉事务,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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