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筹划,是在充分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筹划和安排,延缓或减轻税收负担,进而达到节税目的。本次内容分享利用其他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案例:甲企业有员工1000人,人均年工资为200000元,假定人均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120000元(含专项扣除),人均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0×10%-2520=5480元。
如果甲企业为全体员工设立企业年金,在不考虑企业缴纳部分的情况下(符合政策规定,可递延纳税),员工人均年缴费200000×4%=8000元,可以税前扣除。据此,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8000)×10%-2520=4680元。人均节税5480-4680=800元。甲企业全体员工年节税1000×800=800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元)。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案例:甲企业有员工1000人,人均年工资为200000元,假定人均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120000元(含专项扣除),人均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0×10%-2520=5480元。
如果甲企业以员工工资为全体员工统一购买符合税法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员工人均年缴费2400元,可以税前扣除。据此,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2400)×10%-2520=5240元。人均节税5480-5240=240元。甲企业全体员工年节税为1000×240=240000元。
政策依据:《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案例:甲企业有员工1000人,人均年工资为200000元,假定人均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120000元(含专项扣除),人均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0×10%-2520=5480元。
如果全体员工均缴纳了个人养老金,员工人均年缴费12000元,可以税前扣除。据此,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00)×10%-2520=4280元。人均节税5480-5240=1200元。甲企业全体员工可递延纳税1000×1200=1200000元。
作者简介

温燕,1983年2月出生,2006年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日语系。先后在日企、小额贷款公司就职。2016年加入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