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标称“正品Gucci皮带”的商品,售价1500元。收货后,张某发现皮带做工粗糙,经品牌专柜鉴定为假冒产品。张某联系商家要求“退一赔三”,商家却拒绝承认售假,辩称“商品页面标注了‘高仿’,买家应自行理解”。张某遂向平台投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消费者维权面临以下问题:
1.商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2.消费者能否主张“退一赔三”?
3.电商平台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1.商家在“商品页面标注了“高仿”,是否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并借此免除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商家标注“高仿”属于格式条款,但若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如用极小字体或隐藏位置),消费者可主张条款无效。
2.商家是否构成法定的欺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商家在商品页面使用“Gucci正品”字样,但实际售卖仿品,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事实,构成欺诈。消费者可向商家要求“退一赔三”,即退还货款1500元,并额外赔偿4500元。
3.若商家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消费者能否主张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若电商平台明知商家售假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如未审核商家资质),便需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发现质量问题后,可以先向平台进行投诉,若投诉无果,可向12315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同时消费者还需要固定证据,立即保存商品页面、支付记录、沟通记录等,并寻找品牌官方进行鉴定,通过品牌方或第三方机构出具假货证明。
综上,消费者网购遭遇假货时,切勿因“怕麻烦”放弃维权,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同时,商家要警惕虚假宣传的法律风险,推动诚信经营。电商平台也需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促进电商行业合规发展。
作者简介

黄安,汉族,中共党员,三级律师,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委员会委员。
1.诉讼业务:专注于民商事合同纠纷、房地产类纠纷、建设工程施工类纠纷等。
2.非诉讼业务:公司法律事务。企业日常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合同起草、审查、谈判、出具经营性风险意见等)、股权架构设置与优化、能源类企业并购重组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