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鄂所观点 | 离婚纠纷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实践问题之一
 
作者:周小玲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8日 点击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样化,其中股权及收益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的比例日趋上升。离婚时如何妥当分割股权,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进行分析。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加了“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包括股份、股权等资本收益。但股权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民法典没有对股权的处分规则进行详细规定,公司法也未涉及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夫妻均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时,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持股比例不宜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不能按此比例分割。

 

上述情况下,应当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夫妻关系内部,出资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作为对价所获的的股权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部关系来看,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持股比例是基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考虑,没有财产约定的本意,不能当然得出属于夫妻财产约定,除非双方对此另行明确书面约定。又因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涉及夫妻双方利益,还涉及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夫妻二人在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及收益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得根据对外登记信息,确定夫妻财产权属分配,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则不考虑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各自行使管理权。

 

作者简介

 

 

周小玲,经济学学士,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

 

周小玲律师专业从事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的咨询及代理;熟悉并精通企业投资、融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等非诉讼业务。从事律师工作以来,通过不懈地努力,积累了大量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先后为多家企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执业以来,以细致耐心的工作作风、精湛的诉讼技能赢得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鄂所观点 | 股东除名和催缴失权制度的适用
 
版权所有: 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蒙ICP备13000769 邮编:017000 电话:0477-8166677
地址:东胜区天骄路鑫通大厦A座11层
传真:0477-8166677 邮箱:erdos_lawfirm@126.com 技术支持: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