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接工程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实际施工人难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及相关司法实践,分析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现实困境及完善建议,旨在为平衡各方利益提供理论支持。
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中"挂靠""转包"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据统计,202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案件占比超过35%(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实际施工人因借用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后,往往面临"向谁主张权利"的困境:一方面,其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另一方面,被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可能已丧失偿付能力。突破合同相对性成为维护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合同仅在缔约方之间产生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但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施工行为的连续性、资金流动的多向性,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可能导致实质不公。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终394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工解释(一)》第43条创设了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其法理基础在于: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最终责任;防止因多层转包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公平原则对形式正义的必要修正。
2023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强调,对于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案件,应审查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资金流向、施工记录等事实关联。
需证明存在"实际施工"事实,包括:组织人员、采购材料、管理施工的完整证据链;工程款支付凭证(如(2022)鲁民终567号案中,法院以工资发放记录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
需满足《民法典》第799条关于验收合格的规定。在(2020)京民终123号案中,法院认为"即使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即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
采用"初步证明+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实际施工人需证明工程由其实际完成;发包人需反证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
(2019)最高法民申5728号案中,法院拒绝支持实际施工人对非合同相对方的国有企业主张权利,认为"突破合同相对性需以必要为限"。
部分地区法院开始支持实际施工人向项目所有人主张权利,如(2021)浙民终890号案中,法院认定"发包人的关联公司实际控制工程款支付,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发包人→总包→转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复杂链条,多数法院采用"穿透到第一手转包人"的标准(参见《北京高院建设工程解答》第18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中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法定追偿权;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降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社会成本。
制定"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指引;引入"背靠背条款"审查机制,防止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
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严惩资质出借行为。
突破合同相对性是对建筑市场特殊生态的必要回应,但需在保护弱势群体与维护交易安全间寻求平衡。未来应通过立法完善、裁判规则细化、行业治理协同,构建更加公平高效的权利救济体系。
作者简介

杜军,现任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含破产业务)部长。东胜区法学会会员,鄂尔多斯市调解协会会员。拥有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资质。曾任东胜区诉调对接办公室主任,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带领团队获得2019年全市先进法律工作团体荣誉称号,个人获得2020年东胜区级优秀称号。
专业领域:擅长农村土地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等诉讼业务,企业合规、风险控制等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