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在现实生活里,不少非法拘禁案件源于当事人试图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却因采用了不当手段而触犯法律。这类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在为嫌疑人进行辩护时,需从多个关键角度切入,以最大程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深入了解嫌疑人最初所主张的合法利益。例如,若嫌疑人是因被害人拖欠大额债务,且经过长时间合法追讨无果后才采取极端手段,律师应收集相关债务凭证,如借条、合同、还款记录等,清晰展现嫌疑人拥有正当的利益诉求。这些证据能证明嫌疑人并非无端实施非法拘禁,其行为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自身应得权益,为后续的辩护奠定基础。
详细阐述嫌疑人行为动机从维护合法权益到触犯法律的转变过程。以债务纠纷为例,律师可通过提供双方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表明嫌疑人在拘禁前,一直试图通过和平、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如多次与被害人协商还款计划、寻求第三方调解等。只是在合法手段用尽,且自身利益面临严重受损风险时,才无奈选择了非法拘禁这一错误方式,突出其行为动机的可理解性,尽管方式不当。
强调嫌疑人主观上并非具有严重的恶意。与一般的非法拘禁犯罪不同,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并非单纯为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获取非法利益或实施其他犯罪,而是在特定情境下,因急于实现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了过激行为。律师可结合案件事实,如嫌疑人在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安排、未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等细节,证明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对嫌疑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进行细致分析。关注拘禁时间长短、拘禁手段的恶劣程度等关键因素。若拘禁时间较短,且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精神折磨,律师应以此为突破口。例如,嫌疑人只是短暂地将被害人限制在特定场所,且在过程中为其提供饮食、休息条件,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这些事实说明嫌疑人的客观行为在非法拘禁范畴内相对较轻,对社会危害性有限。
积极争取将案件认定为情节较轻的非法拘禁情形。除上述提及的拘禁时间短、手段温和外,若嫌疑人在拘禁过程中主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在意识到行为违法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主动联系被害人亲属说明情况、及时将被害人释放等,律师应将这些情节向司法机关充分阐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争取从轻处罚。
仔细审查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若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整个事件经过,律师应全力协助其认定自首情节,提交相关到案记录、供述材料等证据。若嫌疑人在拘禁过程中,意外发现被害人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线索,并向司法机关提供,从而协助侦破其他案件,这一立功情节也应作为辩护重点,为嫌疑人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
在辩护过程中,确保准确适用与非法拘禁相关的法律条款。对于此类由合法利益诉求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律师应依据《刑法》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具体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向司法机关阐明对嫌疑人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其行为背景与情节。例如,参考刑法中对于情节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的量刑幅度,以及对于有悔罪表现、积极弥补损失的嫌疑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为嫌疑人争取合理的法律裁判。
强调案件处理应兼顾社会效果。从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向司法机关说明对嫌疑人的量刑应考虑到其行为背后的社会现实因素。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合理对待嫌疑人最初的合法利益诉求,避免因过度处罚而引发社会负面效应,鼓励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行为导向。
作者简介

张为律师,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09年参加工作,具有13年法律职业从业经历,曾被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员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评为年度考核优秀荣誉。202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的刑事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案件。
参加律师工作以来,为众多当事人成功辩护,办理案件类型众多,覆盖刑事辩护的各个领域,其中多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受到当事人及家属的一致肯定和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