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关联关系不必然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公司人格否认也不是以存在关联关系为前提。例如不存在持股与被持股关系的两个公司隶属同一集团公司、使用同一商标注册和特定人员在两个公司任职等事实,只能证明两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而不能作为认定公司人格否认的依据。不存在持股与被持股关系的两个关联公司是否构成公司人格否认,应综合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和财务混同等标准及混同程度考量后认定。只有在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构成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才能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让非持股关系的关联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

温燕,1983年2月出生,2006年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日语系。先后在日企、小额贷款公司就职。2016年加入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财税法律事务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