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作为公司投资人,与公司具有密不可分的利益关系。二者相互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如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股东作为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借贷法律行为时所涉及的税务是较为复杂的,一旦处理不当,不仅会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还会面临税务调整,甚至税务处罚。本文将系统梳理股东与公司相互拆借所涉及的税务规定,以降低投资股东和公司在资金拆借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1)须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系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需要特别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须符合一定的债资比例。一般情况下,非金融企业向投资股东支出的不超过其权益性投资总额2倍的债权性投资(借款)所涉及的利息准予扣除;金融企业向投资股东支出的不超过其权益性投资总额5倍的债权性投资(借款)所涉及的利息准予扣除。例外情形: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投资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对于前述“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公司应当根据借款用途将所支出的利息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对于合理的收益性支出,当期准予扣除;对于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计入有关资产或存货的成本,在后续的会计期间进行折旧摊销或者在出售时扣除。
投资股东应开具相应发票,作为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凭证。自然人股东代开时,应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法人股东应按照贷款服务相关税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但是须注意,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不得自销项税额中抵扣;与其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亦不得抵扣。
按照税法规定,如果借款并非用于公司经营且自然人股东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可理解为超过一年期)尚未归还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并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此,建议在初始投资时,设置持股平台,以持股平台拆借款项;也可以在借款合同签订时明确借款用途;或者在一年期限内及时归还款项。目前税务实践中对于逾期归还后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结果均有不同,因此投资股东应尽量在事前阶段和事中阶段予以重视和防范。
2、公司不收取借款利息时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存在增值税风险
公司无偿出借款项给投资股东,依法不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应当按照“视同销售金融服务(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合上述涉税实务的梳理和分析,建议投资股东和公司在发生借款法律行为时,规划合理的借款额度、签订详细的书面借款合同、留存财务往来的凭证等必要的财务记录并及时清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
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部分修改)》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作者简介
王珍珍,共产党员,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事务部部长。从事法律行业8年。
社会兼任及顾问:曾担任内蒙古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委员、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为呼市国资委、安监局、呼市电力公司、呼市移动公司、内蒙古农业银行、锡林河煤化工公司、万泽泰工贸公司、东胜区城投公司、伊金霍洛房屋运营公司、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东胜区国资委和鄂尔多斯市金亦恒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商事合同、房地产和公司法等领域疑难复杂的商事纠纷;股权优化和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服务。
重大非诉法律服务:为呼市国资委下属的14家国有企业及其子分公司共计200+国有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服务。平均每年处理合同及法律文书数量高达1500余份,自从业至今合计处理企业法律文件达到1.2万余份,诉讼和非诉经验独特并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