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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如何区分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作者:武宁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3日 点击数: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虽在功能上有一定的重合,但在法律意义上有着显著的区别。质量保修期主要是针对工程竣工后的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需在此期间内履行保修义务。而缺陷责任期则是为了保障在工程竣工初期出现的缺陷问题,主要与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相关。

 

 

一、法律依据与目的

 

质量保修期(质保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保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要求的最低保修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不同部分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引入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这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的目的是确保承包人在合同中所作承诺的质量保证。

 

 

二、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主要区别

 

1.起算时间不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综合上述两条规定可知,对于质量保修期,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起算时间则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准。而对于缺陷责任期,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没有正常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满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期限时长不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工程不同项目的法定保修期,如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其合理使用期限,而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等其他工程最低为2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时长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自行约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3.与质保金的关联

 

在保修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保修的法定义务,保修期与质保金的预留、返还无关。

 

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预留质保金的期限,承包人需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维修义务,且期满后方可要求返还质保金。

 

 

三、法院裁判观点

 

在【(2021)最高法民终340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与承包人的法定质量保修义务不同,质量保证金条款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而非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义务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

 

 

四、小结

 

实务中,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混淆常常导致法律适用上的错误。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虽然都涉及工程质量问题,但其核心在于一个是针对工程交付使用过程中的质量保障,另一个则是针对工程竣工初期的质量缺陷处理。因此,明确二者的法律意义,对于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作者简介

 

 

武宁,男,蒙古族,1988年出生,工程硕士学位,2022年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含破产业务)副部长。

 

工作经历:2011年进入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财务、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2019年-2022年在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工作,负责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工作。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诉讼业务及政府、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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