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算时间不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综合上述两条规定可知,对于质量保修期,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起算时间则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准。而对于缺陷责任期,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没有正常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满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期限时长不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工程不同项目的法定保修期,如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其合理使用期限,而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等其他工程最低为2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时长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自行约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3.与质保金的关联
在保修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保修的法定义务,保修期与质保金的预留、返还无关。
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预留质保金的期限,承包人需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维修义务,且期满后方可要求返还质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