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活动,而这些行为活动是在犯罪意图支配下的,并且由刑法明确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是主观恶性的外在表现,也是法律最关注的对象,社会秩序的维护有赖于对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
暴力是指为了使人不能反抗而作用于他人身体的具有物质强制力的行为,暴力的手段既可以是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攻击或者强制作用于被害人的身体,也可以是利用工具,包括利用动物对被害人实施上述行为。胁迫是采用针对被害人精神状态能够产生心理强制作用的行为方法,使被害人形成一种心理恐慌以至于造成不敢反抗的心理状态。
还是回到刚才刘某案件中刘某本人并未直接使用常见的暴力、威胁之手段,也并非“软暴力”,根据《关于办理事实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在整个事件中刘某仅仅是将提煤单系统停了十几分钟,且煤矿也配合管理对阻拦车辆。受害人王某后来也是出于自愿才签订的协议,从民法角度出发,这份合同未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之前现在仍然是有效的,因此不能仅仅以高出2元的价格就认定该份合同不是出于自愿而签订的,该份合同不排除白杰自愿签订的情况,不然当时当时完全可以报警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威胁手段,刑法分则中经常出现一个与“威胁”意思相近的“胁迫”。本质内涵是相同的,即采用针对被害人精神状态能够产生心理强制作用的行为方法,使被害人形成一种心理恐慌以至于造成不敢反抗的心理状态。当然,不同的犯罪,对“威胁”的要求是不同的。例如,强奸罪中的胁迫既包括暴力的胁迫也包括非暴力的胁迫,而抢劫罪中的胁迫仅仅指当场实施的暴力胁迫,如果暴力胁迫不是发生在占有财物的当时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用的是非暴力的胁迫,则构成敲诈勒索罪。从本罪的内容来看,它并不像抢劫罪那样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因此一切针对被害人实施的能够产生心理恐慌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本罪中的威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