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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作者:程海香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3日 点击数: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较多资金往来,且一般不会对转账的性质作明确约定,双方一旦产生矛盾分手,金钱纠纷就会随之而来,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该如何认定,能否要回呢?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杨某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3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其间张某通过微信红包及银行汇款方式共向杨某转账共计80余万元,并为杨某购置价值30万元车一辆,苹果手机1部,金手镯1个。

 

2020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杨某向张某提出分手,经过张某多次挽留,未能如愿,遂结束了恋爱关系。张某不想人财两失,于是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杨某还钱。杨某认为,双方系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共同生活,大部分款项都用于购置家具家电等共同生活开支且杨某也向张某转账,对张某避而不见。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杨某返还80万元及车辆。

 

1.双方的转账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双方形成借贷合意,且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张某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杨某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其他债务或用于共同生活支出,但杨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应认定张某与杨某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2.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特殊数额的转账,如“520”“1314”及赠送具有特殊含义的礼物等,一般认定为赠与,不按民间借贷处理。

 

3.不当得利

 

当转账金额超出个人经济能力时,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例如,如果转账是为了维持恋爱关系和未来婚姻目的而进行的,那么这种转账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则该条件不成就,双方的赠与行为失效,在此前提下,受赠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此外,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如违反了社会和法律提倡的以感情为基础的两性交往原则,也违背了不借婚恋索取高额财产的价值观,一般该款项应予以返还。

 

4.补偿款

 

因谈恋爱期间发生的大额转账,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就过错方补偿给另一方的大额转账,一般认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的补偿金额,无需返回。

 

在具体案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转账金额、双方的关系状态、聊天记录、经济能力等因素来确定转账的性质。如果确认为大额转账,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是基于无条件爱情的赠与,则可能需要返还。同时,法院还会考虑恋爱时间、同居生活情况以及是否有共同财务管理等因素,以决定适当的返还金额。对于证据充分支持的借贷行为,法院将判决借款方返还款项。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人身等法律关系。但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01

生活类似这样的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

 

02

 

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03

 

3.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给付一方为避免日后纠纷,可以对给付款项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留存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作者简介

 

 

程海香,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部长,安其日青少年服务工作室成员。取得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资格证。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用工合规管理、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劳动争议等各类民事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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