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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多层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农民工工资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人索要
 
作者:乔秀玲 肖林繁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8日 点击数:

 

01案情回顾

 

A项目部经公开招标与B工程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签订《环境治理与恢复项目合同》。

 

2022年9月,B工程公司申请对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验收结算,A项目部按照合同条款支付476万元(含税),无欠款。其余工作量未履行完成,无法结算。

 

2022年12月22日,A项目部到访6名本地劳务人员,反映情况如下:A项目部将前述《环境治理与恢复项目合同》中的项目发包给B工程公司,B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将案涉项目中植被恢部分工程交由C工程公司完成,C工程公司将部分劳务外包与D公司、E公司,C工程公司欠付D公司与E公司合计400万元的工程款。

 

上述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2022年12月23日,D公司、E公司劳务人员与C工程公司经某县劳动监察大队协调形成付款方案,三方在付款方案上签字确认。经了解,已支付120万元,未支付280万元。

 

2023年4月份,D、E两公司人员两次到访A项目部,要求协调解决剩余工程款支付问题。A项目部督促B工程公司落实付款事宜,得到回复5月份将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核验,并严格履行合同。对此,A项目部分别在2023年6月5日和9月8日向B工程公司发函,要求尽快妥善处理。

 

02律师分析

 

1. 案涉《环境治理与恢复项目合同》合同效力分析:

 

首先,《环境治理与恢复项目合同》系A项目部就植被恢复招投标实施的项目,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建设工程,但其在建设项目完成后需进行植被恢复,属于非典型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其次,B工程公司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地址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等植被恢复相应资质,并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具备植被恢复资质条件、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

 

再次,A项目部通过公开招标,B工程公司经招投标程序选定为总承包单位,程序合法,中标结果有效。

 

综上,《环境治理与恢复项目合同》经合法招投标程序,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人协商一致签署,合法有效。

 

2. B工程公司将植被恢复项目劳务分包与C工程公司,C工程公司再分包与D公司、E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分析:

 

首先,C工程公司尽管在经营范围中涵盖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等专业内容,但C工程公司并未按市场监督管理的要求,履行“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建筑业的施工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登记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因此C工程公司不具有植被恢复相应劳务施工资质,且其已于2021年注销,不具有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之规定,B工程公司将植被恢复劳务专业分包与C工程公司属于违法行为,签署相应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规定,C工程公司将植被恢复劳务再次分包与不具备资质的D公司、E公司均属与违法行为,签署相应合同均属无效。

 

3. D公司、E公司是否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A项目部索要工程款:

 

首先,合同具有相对性,通常情况下,合同只对签署合同双方产生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即便如此,其亦只规定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三重关系,对于超过三层的违法分包情形,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这是有限度的,不能任意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即除非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也没有能力支付,而发包人尚有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则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现A项目部已经按结算金额全部向B工程公司支付,故A项目部无直接向D公司、E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其次,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与“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即便认为D公司、E公司索要的工程款中包含农民工工资,依法也应当由总承包人B工程公司先行清偿,D公司、E公司不具有直接向A项目部索要的权利。

 

最后,鉴于B工程公司未尽总承包法定义务,将植被恢复项目劳务分包与不具有主体资格与专业资质的C工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如B工程公司不能妥善处理D公司、E公司农民工讨薪事件,A项目部随时有权解除与B工程公司签署的《环境治理与恢复项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B工程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作者简介

 

 

乔秀玲律师,蒙古族,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现任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专家库成员,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机械专业委员会调解员。

 

擅长办理疑难复杂的房地产建设工程类、商事经济合同以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业期间年代理案件上百起,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与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赢得了当事人与合作伙伴的一致好评。

 

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等非诉业务,熟悉公司股权设计、内部运营及HR管理事务,能为顾问单位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咨询,帮助企业防控法律风险,处理贸易纠纷、化解经济矛盾。

 

 

肖林繁律师,2018年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2021年于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2022年担任鄂尔多斯市伊和调解中心调解员。办理过多起金融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现任达拉特旗民政局法律顾问。

 

专注于公司纠纷,商业纠纷,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争议解决与诉讼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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