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2019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行政主管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具体承担什么职责?
答:各部门组织协调、履行行业监督责任。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答:是。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二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否可以用货币以外的其他形式?
答:不可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五,农民工工资是直接打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上吗?
答:是的。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答: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或者司法救济。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答:可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答:要尽量收集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一切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表、近期银行工资卡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
答: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作者简介
王小龙律师,汉族,中共党员,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房建业务部部长,优秀律师。2010年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王小龙律师擅长承办刑事、民事、经济等各类案件,尤其在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类案件承办中拥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承办案件过程中善于考虑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思路清晰,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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