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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分析报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2日 点击数: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2021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近期,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数量将呈高速增长态势。以往的同类型案例中,不同地域、不同法院司法裁判尺度某种程度有所差别,本着“专业、专注、负责”的态度,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对此类型案件进行检索分析梳理。

 

    本报告以Alpha 法律专业数据库中数据为样本,检索了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据,共检索出3638份判决书。

 

NO.01

内蒙古自治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情况分析

 

    一、案例检索报告

    检索条件:

    1.地域:内蒙古自治区

    2.案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时间:2015年1月1日-2021年4月30日

    4.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5.文书类型:判决

    6.全文包含:林地、草原、耕地(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案例检索时间:2021年4月30日

    特别说明:因裁判文书公开的滞后性,本次检索报告仅针对2021年4月30日检索到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时间维度

    通过下图可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2019年判决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数量最多。其中,2018年的判决数量为804件,2019年的判决数量为809件。

 

 

    (二)地域维度

 

    根据数据显示,在2015年1月1日-2021年4月30日期间,通辽市、兴安盟、鄂尔多斯市及呼伦贝尔市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数量居全自治区前四位,分别为984件、669件、607件及563件。

 

    (三)裁判结果维度

 

 

    根据上图显示,内蒙古自治区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无罪的案件共有5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共有21件,被判处缓刑(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案件占比最多,共有2042件,其他案件均被判处实体刑。

 

    二、重点解读:无罪案件判决要旨

 

    1、认定犯罪应当具备主客观一致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明知是林地仍改变用途,客观上实际实施了造成土地原有植被或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行为。案发时,行为人并非实际耕种人。在案证据中,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缺失,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证据不足。

 

    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属和原有树木种类、林地面积等情况,鉴定意见不符合相关文件的要求,所以,该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根据。因此,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行为人以治沙造林为由,在土地上栽种柳树的事实存在,但是其为了优化涉案土地的生态环境,对涉案土地沙化现场进行治理,并无非法占用的犯罪故意。相关鉴定报告明确认定,涉案土地在栽种柳树后并无生态遭到破坏的后果,栽种柳树起到了防风固沙、涵养水源的作用,没有造成土地毁坏的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行为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证据不足。

 

    4、行为人系被告人为植树造林雇佣的工人,行为人客观上与被告人共同实施了破坏草原的行为,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挣取工资,而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在草原上植树造林,获取利益,且被告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其有合法手续。故行为人与被告人没有共同的犯意联络,公诉机关对行为人犯非法占用农用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NO.02

鄂尔多斯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检索条件:

    1.管辖: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案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时间:2015年1月1日-2021年4月30日

    4.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5.文书类型:判决

    6.全文包含:林地、草原、耕地(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案例检索时间:2021年4月30日

    共检索出607条结果。

 

    (一)时间维度

 

 

    2015年-2021年期间,鄂尔多斯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判决案件数量呈曲线变化,其中,2017年数量最少,仅有32件;而2019年数量最多,共有162件,约为2017年案件数量的5倍。

 

    (二)地域维度

 

 

    根据上图可知,2015年-2021年期间,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判决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数量占全市判决案件数量的41.68%,共计253件;其次,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数量占比19.6%。

 

NO.03

鄂尔多斯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裁判结果分析

 

    一、关于单位犯罪处罚详情分析

    以鄂尔多斯市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数量为分析样本,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涉及单位犯罪的共有72条检索结果,即2015年-2021年4月30日期间,鄂尔多斯市共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位犯罪案件72件。裁判结果显示,上述案件中单位及个人均被判处罚金的案件有59件,占全部案件的81.94%;单位被判处罚金、个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案件占比18.06%。

 

 

    上述单位犯罪案件中所判处罚金数额的区间分布图如下,其中判处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1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少。罚金最低为200元,最高为220余万元。

 

 

    二、个人犯罪处罚详情分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个人犯罪的判决结果中,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5件,被判处单处罚金的案件有23件,被判处缓刑(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案件有376件。

 

 

NO.04

我们的建议

 

    一、重视用地手续的办理

    单位及个人在施工之前,需充分与相关部门了解所使用土地的性质,若涉及农用地,应与相关部门了解办理农用地用地审批手续的流程,并及时递交用地审批手续,确保“先办证后用地”。

 

    二、施工前办理用地手续

    有的单位或个人明知涉及的土地为农用地,因急于用地,选择“边审批边施工”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在此期间施工仍属于未审批用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三、严格依审批手续用地

    部分单位或个人虽然办理了农用地用地审批手续,但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忽视了审批的坐标和范围,导致实际用地范围超越审批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超范围用地的部分仍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后需及时恢复

    单位及个人施工中若发现有非法占地的情形,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做好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等善后工作,将有助于减免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值“全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之际,本文通过大数据检索,对以往此类型案件的判决情况进行分析,为此项工作的推进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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