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检索报告
检索条件:
1.地域:内蒙古自治区
2.案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时间:2015年1月1日-2021年4月30日
4.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5.文书类型:判决
6.全文包含:林地、草原、耕地(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案例检索时间:2021年4月30日
特别说明:因裁判文书公开的滞后性,本次检索报告仅针对2021年4月30日检索到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时间维度
通过下图可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2019年判决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数量最多。其中,2018年的判决数量为804件,2019年的判决数量为809件。
(二)地域维度
根据数据显示,在2015年1月1日-2021年4月30日期间,通辽市、兴安盟、鄂尔多斯市及呼伦贝尔市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数量居全自治区前四位,分别为984件、669件、607件及563件。
(三)裁判结果维度
根据上图显示,内蒙古自治区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无罪的案件共有5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共有21件,被判处缓刑(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案件占比最多,共有2042件,其他案件均被判处实体刑。
二、重点解读:无罪案件判决要旨
1、认定犯罪应当具备主客观一致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明知是林地仍改变用途,客观上实际实施了造成土地原有植被或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行为。案发时,行为人并非实际耕种人。在案证据中,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缺失,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证据不足。
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属和原有树木种类、林地面积等情况,鉴定意见不符合相关文件的要求,所以,该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根据。因此,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行为人以治沙造林为由,在土地上栽种柳树的事实存在,但是其为了优化涉案土地的生态环境,对涉案土地沙化现场进行治理,并无非法占用的犯罪故意。相关鉴定报告明确认定,涉案土地在栽种柳树后并无生态遭到破坏的后果,栽种柳树起到了防风固沙、涵养水源的作用,没有造成土地毁坏的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行为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证据不足。
4、行为人系被告人为植树造林雇佣的工人,行为人客观上与被告人共同实施了破坏草原的行为,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挣取工资,而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在草原上植树造林,获取利益,且被告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其有合法手续。故行为人与被告人没有共同的犯意联络,公诉机关对行为人犯非法占用农用罪的指控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