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因佟某的请求而搬炉子受伤,双方帮工关系成立;事发时,佟某系饭店装修的负责人,搬运的炉子系饭店所订购的物品,故无论从佟某的身份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佟某请求原告搬炉子目的是为了青鹤谷饭店的装修,该行为的受益人系被告上海餐饮公司公司,因此,佟某的行为应认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由被告上海餐饮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与佟某签订的赔偿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系原告受伤当天签订的,客观上原告对自己最终的伤情存在无法确定的认识,包括手术后因伤口感染再次住院,原告签订协议时无法预见,上述情况必然导致原告的休息期延长,损失也相应的扩大,而且协议中未约定误工损失及营养费,故该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损失相差过大,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原告申请撤销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