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购车退税为幌电话行骗 9人分别获刑
中新网宁德3月19日电 (叶茂王胄)冒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办理购车退税手续为由,拨打车主手机行骗。福建宁德福安市法院19日披露,审结首起团伙电信诈骗案,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2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日,王某溪夫妇、龚某福夫妇等4人预谋商定,在福建厦门市冒充车管、国税部门工作人员,以办理购车退税手续为由,骗取车主钱财。
随后,龚某福购买了用以实施诈骗的作案工具,并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了四川、广东等地车主的信息资料;王某溪则负责联系蔡某成,约定由蔡某成提供银行卡作为指定的收款账户,并领取钱款,从中提成10%。
同月11日,王某溪夫妇、龚某福夫妇等4人以厦门市思明区一小区楼房为窝点,以办理购车退税手续为由实施诈骗,非法所得由王某溪、龚某福各按70%、30%分成。
同年11月1日,王某溪等人以每月1500元人民币的工资另加骗得金额10%的比例作为报酬,雇请吴某花拨打车主手机行骗。
数日后,王某溪夫妇、龚某福夫妇等4人再设一窝点,双方各按50%分成,同时先后雇请黄某李、林某花拔打车主手机行骗,刘某勇每日200元的报酬负责到银行提现。
同年12月1日,福安市警方查获上述两行骗窝点,抓获王某溪、龚某福、蔡某成等人,现场查扣作案工具手机28部、银行卡72张、清单4张、车主信息8张,向王某溪夫妇、蔡某成、龚某福分别暂扣赃款44000元、174514.74元、18100元、30100元。
法院认为,王某溪夫妇、龚某福夫妇、蔡某成、刘某勇、吴某花、黄某李、林某华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遂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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