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将肇事车驶离现场藏匿构成窝藏罪
一、案情简介
赵某购买一辆无牌证重型自卸货车后,雇用无驾驶资格的典某从事交通运输经营。2012年一天,典某驾驶货车行驶在某路段时,与同向行驶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当场死亡。典某弃车逃逸,在逃逸途中将事故情况电话告知了赵某。赵某赶到现场后将肇事货车开离现场藏匿。当地交警支队认定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理由是明知典某交通肇事后,到现场将肇事车辆开走藏匿,目的之一是为典某逃避法律追究提供帮助,构成包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包庇罪,应对其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明知典某无驾驶资格仍然指使典某驾驶无证车辆营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明确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赵某到现场将车辆开走并藏匿的行为,改变了案发现场的状态,为典某逃避法律追究提供了帮助,有包庇行为,其行为又构成包庇罪。全案应以交通肇事罪和包庇罪对赵某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是赵某基于前述第二种意见中同样的理由,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赵某在交通肇事后,将事故车辆驶离现场藏匿的行为,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三、评析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意见都不准确,赵某的行为应构成窝藏罪,赵某获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后,赶到现场将肇事货车开离现场藏匿的行为,成立事后帮助典某逃匿的行为,也成立自己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就帮助典某逃匿而言,应构成窝藏罪而非包庇罪。包庇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限于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进行包庇的情形,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形。
高法《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七条处罚的范畴,是指车主或者承包人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多拉快跑”的思想影响下,往往指使或者强令属下、雇工实施疲劳驾驶、严重超载,开快车,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直接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其中所指使、强令实施的违章行为应是引起交通肇事的直接原因。然而本案交通肇事的真正原因没有交待清楚,典某是因逃逸行为被推定负全责的。事故原因从案情介绍来看,应该与车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无驾驶资质、无牌证上路营运一般来说不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车主指使或者强令典某实施疲劳驾驶、严重超载,开快车,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故车主赵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谈不上交通肇事后逃逸了。故第二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均不妥当。
来源:正义网 | 作者: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