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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015年5月人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情况分析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5日 点击数:

佟季 马 剑

2010—2014年人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数量走势图

2010—2014年人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类型情况

    编者按:为引起全社会对毒品问题的重视,抵御毒品的危害,把握毒品犯罪新态势,做好毒品审判新应对,本报在6月26日第28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特辑专版,运用司法统计数据分析,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同时就当前审理毒品犯罪的热点、难点进行深入剖析。

 

    近年来,由于境外毒品对我国境内的渗透加剧,致使国内毒品市场活跃、吸毒人员数量猛增,毒品犯罪仍呈高发态势。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中,应依法适用法律,准确把握量刑尺度,坚决惩治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案件增势明显,毒品市场不断扩大

    毒品犯罪仍呈高发势头,实现我国禁毒形势根本好转任务艰巨。2010年以来,毒品犯罪数量连续大幅增长,每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速度。2010年至201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406777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88%;年均增长率达15.88%,高出全部刑事案件增长率8.85个百分点,其中2014年审结106803件,比2010年增长80.31%。2015年1月至5月,全国法院共新收毒品案件59616件,审结50123件,同比分别上升36.23%和32.70%。

    随着人们生活压力的增大,一些人借助毒品寻求刺激,形成了我国当前吸毒人员多、增长快、戒毒后复吸率高的现实情况。2014年判决生效的毒品罪犯中,曾犯罪人员占14.14%,累犯占7.93%,分别比全部刑事罪犯中曾犯罪人员、累犯的比例高出5.68和3.59个百分点。

    二、依法综合运用刑罚手段,对毒品犯罪保持严打力度

    由于毒品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始终对毒品犯罪保持严惩力度,综合运用死刑、自由刑和财产刑,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职业犯、再犯、惯犯、累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国际毒品犯罪等严重情节的依法严厉打击。2010年至2014年人民法院共判处毒品罪犯431150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105220人,重刑率达24.40%,高出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1.78个百分点。对其中毒品犯罪数量大、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坚决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毒品死刑罪犯的数量以及毒品死刑罪犯占全部死刑罪犯的比例均有明显增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财产刑的惩罚和预防作用,2010年至2014年共判处财产刑100422人,占生效人数的23.29%。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2015年1月至5月,全国法院判处毒品罪犯48343人,同比上升19.54%。

    三、毒品犯罪形式呈多样化,毒品新种类不断增加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合成毒品更容易制造,毒品犯罪的“门槛”降低,加之易制毒化学品未能得到有效管理,制毒犯罪迅猛增长。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共涉及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走私制毒物品案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等12类,各类毒品犯罪案件上升明显。其中,2010年至2014年共审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327342件,判处罪犯354649人,年均增长11.43%和9.13%;审结非法持有毒品犯罪27673件,年均增长24.55%。近年还出现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件,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案件。

    传统毒品比例减少,合成毒品成为最主要的毒品种类。2010年至2014年审结的涉毒刑事案件中,作为传统毒品的鸦片占全部涉毒品案件的1.37%;海洛因犯罪仍是毒品案件主要种类之一,但海洛因犯罪所占比重逐年下降,由2010年的52.48%下降到2014年的28.95%;而甲基苯丙胺、硝甲西泮、地西泮、艾司唑仑、咪达唑仑、K粉(氯胺酮)、美沙酮、安眠酮、六角等新型毒品比重迅速增加,2014年达到69.94%。

    四、小宗毒品犯罪案件约占六成,零星贩毒问题突出

    2014年审结的各类毒品案件中,鸦片不足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足10克的零散型案件占58.52%,比2010年的61.22%下降2.7个百分点;鸦片200克以上不足10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足50克的案件占12.35%,比2010年上升0.59个百分点;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大宗案件占10.49%,同比下降2.75个百分点。

    自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以来,全国公安机关陆续开展了堵源截流、禁毒严打、“天目”铲毒、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吸毒人员排查管控等一系列阶段性的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毒品犯罪分子多采用少量、多次、流动的贩毒方式,公安机关查获的贩毒分子多是末端罪犯,在整个贩毒利益链中处于最下游。零星贩毒是大宗贩毒者与毒品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是吸毒人员的直接毒品来源,对毒品消费市场的存在和发展起到最重要和最直接的作用,虽然量小但是危害极大,因此需要加大对零星贩毒的打击力度,切断吸毒人员的毒品来源。

    五、女性罪犯比例较高,利用孕妇贩毒逃避打击值得关注

    在2010年至2014年判处的毒品罪犯中,女性罪犯共49308人,占11.44%,而同期全部刑事罪犯中女性的比例仅为5.84%。女性毒品犯罪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有些毒品贩子甚至利用孕妇易于藏匿毒品的生理特点和妇女怀孕期间不适用死刑的法律规定,唆使孕妇参与毒品犯罪。另外,毒品犯罪的非暴力性易被女性心理所接受,这也是导致女性毒品罪犯比例较高的原因之一。

    六、境外毒品向我国渗透加剧,境内外勾结犯罪突出

    “金三角”地区毒品形势依然严峻,对我国西南的云南、贵州、广西等地毒品犯罪影响显著;“金新月”毒品对我国西北边境地区渗透加剧,同时毒品的入境口岸从沿海的广州、深圳等口岸扩散到长沙、杭州、天津等内地口岸;此外我国东北地区危害持续加剧,导致我国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的毒品犯罪数量增长迅猛。2010年至2014年全国法院共判处外籍毒品罪犯1214人。对不同国籍的罪犯依法作出处理,对危害极其严重的外国人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有利于震慑和预防毒品跨国犯罪,遏制境外毒品向境内流入。针对毒源在外的实际情况,我国需要务实开展禁毒国际合作,积极支持并参与国际禁毒事务,尤其是加强执法合作,打击境外贩毒组织,针对一些向我国毒品渗透加剧的邻国,要加强政府层面的沟通,甚至施加外交压力。

    七、各地区毒品犯罪数量全面增长

     1.由重点地区向全国主要城镇辐射。近年来,云南地区的毒品案件数量占全国的比例有所下降,案件增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该地区的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多发,仍是毒品犯罪的重点打击区域。如云南地区2014年毒品案件中,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大宗案件所占比例为57.46%,高出全国平均水平47.51个百分点。大宗的毒品以各种方式流向全国各口岸城市,成为是我国各主要城市非法持有、吸食毒品的重要来源。2010年至2014年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最多的省份是广东(68831)、浙江(27077)、重庆(25660)、云南(25194)和湖南(24266),5个省份的毒品案件数量占毒品案件总量的42.04%。2.毒品犯罪在全国各地全面增长。2010年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在5000件以上的省份只有广东,到2014年增加至9个,分别是广东、贵州、湖南、云南、重庆、广西、浙江、四川和辽宁;2010年毒品犯罪案件在1000件以上省份为19个,至2014年增加至25个。与2010年相比,2014年所有地区的毒品案件数量均呈现明显上升,其总增幅在一倍以上的有16个,其中增幅居前五位的省份为山东(265.82%)、贵州(189.82%)、辽宁(189.76%)、湖北(174.52%)、黑龙江(142.95%)。3.农村地区毒品问题逐渐突出。一直以来,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多集中在大、中城市,农村地区毒品防控未得到充分重视,加之农村地区经济落后、教育缺失、禁毒宣传不够、基层组织防控不力,一些在沿海发达地区打工的农民染上毒瘾后返回家乡,引诱、带动更多的农村青少年吸毒、贩毒的情况也在全国多个地方发生,造成了农村地区毒品问题突出的现状。2010年至2014年毒品犯罪案件中罪犯身份为农民的比例为35.76%。

    当前,毒品犯罪的蔓延不仅危害吸毒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而且导致各类犯罪高发、社会风气败坏、恶性疾病传播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各级法院需要充分认识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继续贯彻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用好用足刑罚武器,有效打击、震慑和预防毒品犯罪。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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