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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2015)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6日 点击数: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27号
【发布日期】 2015.04.24 【实施日期】 2015.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2015北大法宝整理版    2013-2015编注版  2001-2013编注版  1984-2001对照版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247410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修订)[20010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201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修正)[20131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2015)[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三、
删去第五十五条。
 

  四、
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条”。
 

  五、
删去第一百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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