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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吃”人,谁之过?——荆州电梯事故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7日 点击数:

电梯“吃”人事件回顾


 


 

7月26日上午,湖北荆州一百货商场发生一起电梯安全事故,一名30岁的女子被搅入手扶电梯身亡。据家属介绍,当时女子抱着孩子踏上扶梯最后一块踏板时,踏板松了,女子被搅入扶梯,孩子被举出未受伤。电梯门被打开后女子已无生命迹象,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孩子不到3岁,失去了妈妈。


 

种种疑惑困扰大家


 

以下内容为网友爆料,不代表本平台观点:

1、十点妈妈掉入电梯内,11点才关掉所有电梯电源,这小时期间工作人员在干嘛我请问?因为上级有规定,怕影响商场营业。

2、楼梯口站着的两个女的是干嘛的?当天上午电梯在维修,维修没有结束,修理工去配踏板螺丝去了,商场不愿意让电梯停止影响商场经营,安排两个女的在电梯口上看着点,大家明白为什么电梯口道上那两的女的神态不对了吧,她们是知道电梯有问题的,但还是让悲剧发生了。

3、厂家,电梯安检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谁的责任?
 


 


 

相关法律责任分析


 

因该电梯事件的起因尚在调查中,我们仅从目前所得信息进行法律分析。


 

在该起事件中,安良百货是商场,是从事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电梯是该商场内的基础设施且属特种设备,其运行、维护、维修的责任均应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负责。出事妈妈和儿子进入商场后,商场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两人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我们暂且不论该商场及维护方对该电梯是否进行了合理的维护和维修,但孩子的妈妈确实是因该电梯而遇难。故接下来,除商场等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外,作为出事妈妈的家人有权利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权利人主体


 

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次事件中,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等均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赔偿责任。
 


 

赔偿义务人主体:

电梯属特种设备,在事故责任划分调查结果出来前,尚不能判断真正的赔偿义务人及责任比例。但商场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其赔偿责任可能难逃。


 

赔偿责任认定要件:

1.损害事实。本次事件中当事妈妈遇难已成损害事实。

2.电梯使用方、日常维护方存在过错或电梯存在设计瑕疵。通常情况下,因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电梯所有方或管理方会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电梯维护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检修,故电梯日常维护方负有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的义务,日常维护方存在的过错包括对电梯维修不及时、保养不及时、未按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调整等;电梯设置上的瑕疵是指在设计、施工、建造、安置、装设上存在瑕疵,如缝隙过大设计不完备、所用材料有质量问题、施工不良等问题,是电梯本身先天就有的欠缺。本次事件中,需要对事发时电梯的状态、是否处于维修状态、电梯维修、维护记录等等进行查证。
 

3.当事妈妈遇难的损害结果与电梯日常维护方等存在的过错或电梯的设计瑕疵时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赔偿项目:

本次事件中,当事妈妈已当场遇难。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赔偿义务人应赔偿如下项目: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这里要重点说明两点:一为被抚养人生活费,当事妈妈的儿子是未成年人,对其支付生活费应计算到18周岁,如其父母(不是公婆)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赔偿义务人亦应承担该部分费用;二是死亡赔偿金是物质损害赔偿金,其可以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主张。

 


 

结语每一次发生电梯伤人事件时,所有人都无不痛心扼腕。但是往往事件过后又恢复了平静,谨希望那些当事部门能在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纠责,即使以法律作为底线为出事家庭进行了赔偿,但终究抵不过孩子对妈妈深深的思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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