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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年说“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9日 点击数:

今天是羊年的第一天,正式进入了羊年的光景中。但是你知道吗?羊作为十二生肖中的一种,却和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莫要着急,容小编一一道来。

从“法”字说起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会意文字。“灋”字由“水”、“廌”(音至)、“去”等三个部分组成。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体“法”字

什么意思呢?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这里的刑,原为侀,出于井田,含有模范、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释法,表明模范遵守法律(秩序)。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刑,常也,法也。”刑,又指刑罚。《盐铁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而“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像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古代之流刑)。

 

“廌”就是獬豸(音谢智),也作解廌,“北荒之中有兽,名獬豸,一角,性别曲直。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咋不正者。”(汉杨孚《异物志》)獬豸的特异之处是其生性非常忠直,它能鉴别是非曲直。有人产生矛盾,发生争斗了,它要用它的独角去抵那个坏人(“不直者”),并且咬住那个坏人(“不正者”)不放。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

 

去,“人相违也”。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

但是獬豸这种神兽只是传说而已,并没有实际资料记载其确实存在,想来其和古书中所记载的龙、凤、麒麟一般,是一个虚构出来的动物。但龙凤、麒麟等神兽都能在现实中找到许多原形,那獬豸这样一种刚正不阿的神兽的形象起源是什么呢?

 

说起獬豸,就不得不提到一个人,这个人就是皋陶。皋陶何许人也?他曾经被舜任命为掌管刑法的「理官」,以正直闻名天下。被奉为中国司法鼻祖。舜在任命禹担任司空,治水的时候,禹万分辞让,推荐稷、契和皋陶担任这一职位。但是舜还是把这一职位交给了禹。舜对皋陶说:“皋陶,蛮夷侵扰华夏,坏人为非作歹,你就担任司法官(士),处刑要让人信服,流放罪分为不同等级,而远近不同。只有公正明允,才能取得民众的信任。”皋陶的主要功绩有制定刑法和教育,帮助尧舜禹推行“五刑”、“五教”,后常为狱官或狱神的代称。

 

关于皋陶和獬豸最著名的一段记载见于《论衡》:獬豸“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故皋陶敬羊”。皋陶决狱明白,执法公正。遇到曲直难断的情况,便放出独角神羊,獬豸顶触的,一准是有罪之人。

 

什么?原来獬豸竟然是羊的独角神话版本?真的是这样么?再翻翻其他典故:
《后汉书‧舆服志下》︰“法冠……或谓之獬豸冠。獬豸神,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
陈元龙《格致镜原》引《神异经》︰“东北有荒中有兽如,一角,毛青,四足,性忠直,见人斗则触不直,闻人论咋不正,名曰獬豸,一名法兽。故立狱皆东北,依所在也。”
《述异记》:“獬豸者,一角之也。性知人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

原来神兽獬豸的民间起源真的就是羊这样一种温驯的动物,没有想到吧?厄……至于是公羊(ram)、还是山羊(goat)、抑或是绵羊(sheep),小编就不再深入考证啦!反正不会是Xi Sheep(喜羊羊)……
羊肉与法律
(本文节选自新浪“锦衣素食”的博客,作者为我校87级校友)

羊肉和法律,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样事物,但马克思告诉我们,世界所有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羊肉和法律还是有点关系的。

 

羊肉,本是回蒙维吾尔等少数民族的常用食物,但不知从何时起,汉人也喜欢起了羊肉,特别是北方。现如今,无论哪个城市,羊肉馆儿遍地都是,吃法也是五花八门,形式各异。我居住的这个小城,烤羊肉串儿的小摊遍布城市各个角落,无冬历夏,红火不衰。涮羊肉的店也不少,有北京的东来顺,重庆的小天鹅,内蒙的小蒙羊、小肥羊。其他的还有什么顺风肥羊,海底捞,烤羊腿、手抓羊肉等等,不一而足。一年到头,吃羊肉不断,似乎吃得整个城市都似乎弥漫着一股羊肉味儿。

 

中国历史悠久,而饮食方式,自古多变。《三字经》就说道:“马牛羊,鸡犬豕,此六畜,人所饲。”可见,几千年前人们就开始吃羊肉了。可是,为什么直到现在,人们吃羊肉猪肉多,吃马、吃牛少呢?

 

这里,该说说法律了。

 

《唐律疏议》是我国最伟大的朝代---唐朝的法律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之一,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学了法制史,我才知道,我们现在之所以吃猪羊多、吃牛马少,是有法律渊源的。

 

唐律规定:“马、牛,军国所用,故与馀畜不同。不准宰杀,杀者徒二年半。”(见《唐律疏议》卷十九《贼盗律》)。也就是说,私宰马牛者以盗贼论。开元年间,朝廷又颁诏“马牛节能任重致远,不令宰杀。……非祭祀所需,不得进献马牛肉。”此后,遂成风俗,汉人基本上不吃牛马了。

 

但人们总是要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光吃粮食蔬菜不免味淡。于是,羊的地位陡然上升。

 

本来,北方农耕区的主要蓄养物是猪,但自五代十六国以后,食羊成风,羊肉的地位远远高于其它肉食。北宋王钦若等编辑的史学类书《册府元龟》中,记载了后唐明宗时宫中的用羊统计:“每年御厨用羊日二百口,岁计七万余口。”(见《册府元龟》卷四八四)单是宫中用羊就如此之多,可见食羊风气多甚。所以,目前北方地区这种吃羊肉之风,并非人们认为的受回民饮食的影响,而是承袭自隋唐以来的习俗。

 

中国的历史文化博大精深,无所不包,就像这吃羊肉,和法律竟然也沾边。我想,只要我们认真学习,任何事情都可找到起源和根据,从而在其中学到知识和经验。所谓学问贯通古今,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吧。
因为一只绵羊修改法律

阮志凯是一名越南难民,他在墨尔本生活了11年,一直以来,他都以做一些简单的电工来维持生计,微薄的收入使得阮志凯的生活过得相当拮据,可他却极有兴致的养了一只宠物与他相依为命。也许,你们谁也想不到,这只被阮志凯亲切地称作“阿巴”的宠物居然是一只绵羊,而阮志凯整整养了它11年,并视它为“好朋友”和亲密无间的“伙伴”。

 

而前不久,出人意料的事发生了,阮志凯的宠物绵羊给他惹来了麻烦。原来,阮志凯因为在不足半公顷的土地上饲养牲畜,违背了澳大利亚对动物养殖的相关法律,被澳洲政府要求罚款220澳币,并且勒令他交出饲养了11年的宠物绵羊。

 

这对阮志凯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几天之后,他去银行借了一些钱,找到墨尔本著名的律师辛普森,一纸诉讼,把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政府取消交出阿巴的决定。

 

为一只绵羊状告政府,并要求更改法律,事情在澳大利亚引起巨大的争议,支持者认为阿巴虽然是绵羊,但于阮志凯是一只宠物,不应该用牲畜养殖法则来管束,反对者则认为绵羊就是绵羊,不能因为人的情感而影响动物的福利。一时之间沸沸扬扬,各种媒体也组织辩论,是非难定。

 

律师辛普森在维州高等法院上称,政府的动物法表述不明晰、互相矛盾而且与当局的规划方案不一致。虽然市议会称其法律将绵羊归类为牲畜,但是按照规划方案却可以被划分为宠物。而本案件中,阮志凯虽然没有给予绵羊应有的住宅福利,却把阿巴当成了朋友和家人,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让绵羊快乐,辛普森在法庭上慷慨陈辞,不能剥夺穷人饲养宠物的权利。

 

经过几次申诉,高等法院最终判决,政府不能带走绵羊,阿巴依然可以继续和阮志凯生活在一起。一个月后,议会修改了动物养殖法案中的一个细节,当人们把一种普通牲畜当作宠物养殖的时候,不再适用于牲畜养殖的相关规定。

 

为一只绵羊,不惜举债打一场官司,因为阮志凯心底对阿巴的热爱。而政府为一只绵羊大费周章修改法律,体现出对人的尊重。在人们的心目中,双方的行为,都是值得肯定的胜利。(节选自《青年博览》,文/罗强,内容真实性未经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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