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之后结婚,此时借条的效力?
这种情况也要分具体案情。
1、如果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借款,婚后双方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和使用,那么双方的借款关系实际就构成了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另一方就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向对方索要借款,此时应该依法得到支持。婚后即使双方没有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和使用,只要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借款全部用于借款人的个人生活,那么也应该认定该借款属于普通民间借贷,因为出借人并没有使用到该借款。
2、如果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借款,婚后借款人用该款项买房买车,但是车辆或者房屋登记在借款人一个人的名下的时候,此时按照婚姻法解释三,车辆或者房屋属于购买方。与此同时,该借贷关系也不会因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改变。此时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还钱,也是应该归还的。如果借款人把该款项购买车辆或房屋,然后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的时候,该车辆或房屋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为夫妻两个人每人投资了一半。如果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则只应该主张归还一半的借款。
3、如果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借款,然后把所借款项用于婚后双方的共同生活,此时该借款已经演变成了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双方各半承担,所以借款人只应该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也就是归还出借人一半的借款。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借款,此时借条的效力?
1、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实行AA制。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如果款项用于个人生活或者经营,那么可以视为普通民间借贷,借款人应该归还全部借款。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夫妻财产部分实行AA制,部分实行共同财产制。
⑴、如果出借的款项是出借方个人所有的,下面就要看款项用到了什么方面,假如该款项用到了借款人的个人生活或者经营,此时就是普通民间借贷,那么借款方就应该全额归还借款方款项。假如该款项用到了双方的夫妻共同生活,借贷关系也是成立的,但借款人就只应该归还一半的款项。因为另一方也从款项中受益,按照婚姻法的原则,双方对家庭生活应该各自承担一半责任,另一方应该出资的份额从借款中抵销掉了。
⑵、如果出借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借贷关系也是成立的,因为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并拿钱的行为可以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约定和处分,出于对双方真实意思的尊重及民事权利的保护,应该认定为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但是至于还多少,笔者认为,也是分两种情况,假如款项用于借款人个人生活或其他使用,那么借款方应该归还全部款项。假如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购买夫妻共同财产,则借款方只应该归还一半,因为另一方也从款项中受益,按照婚姻法的原则,双方对家庭生活应该各自承担一半责任,另一方应该出资的份额从借款中抵销掉了。
3、如果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实行共同财产制。情况就同2的后半部分陈述。
4、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的分配方式,也就默认为双方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情况同3。
三、双方离婚后,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借款,其效力的认定问题。
1、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是仅仅用于个人的生活或经营,那么毫无疑问,应该认定为普通的自然人借贷。借款人应该全额归还借款。
2、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是用于归还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要认真分析应该归还的数额。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而向他人借贷所负的债务。但是现实生活中的财务关系比较复杂,除了明示的以夫妻名义借款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外,还有两种情况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一种,夫妻之间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并贯彻执行,夫或者妻单独向他人借款,债权人如果不知道该约定,就可以将此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第二种,夫妻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制或者约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夫或者妻单独向他人借款,除另外一方举证证明该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以外,该债务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⑴、如果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债务约定为归出借方所承担,那么借款人只需要归还借款的数额减去共同债务的数额剩下的部分。
⑵、如果双方离婚时约定夫妻债务归借款方承担,那么借款人必须归还全部借款款项。
⑶、如果双方离婚时没有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那么借款人只需要归还一半的借款数额,因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视为共同承担债务,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夫妻债务,出借方本应偿还的一半债务理应从借款中扣除。借款方只需归还一半的借款。
⑷、如果双方约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比例,那么借款人需要归还的借款就是借款总额减去出借方应该承担的份额所得的款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