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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情形可以主张赔偿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4日 点击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照该规定,行使请求权一方应了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无过错者”,有过错者是无法请求和获得赔偿的。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但是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还达不到离婚的程度,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4、损害赔偿请求权对象仅限于其配偶。有些案件因第三者的出现导致离婚的,那么第三者如果没有构成直接侵权,第三者不能当然成为被告,也就是说第三者不是赔偿的主体。如因为第三者的关系,配偶一方对配偶或家庭成员实施的虐待、遗弃和暴力行为,在该情形下,第三者并没有直接构成侵害,所实施侵害的行为仅为配偶一方所为,配偶与第三者不构成共同侵权,第三者不是赔偿义务主体,也就不能向第三者主张赔偿。

  5、应把握重婚的认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的关键是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

  6、应把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7、把握家庭暴力性质的认定。家属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另外,如果存在上述的几种情形之一,在行使该请求权时,也应注意的问题: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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